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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
1、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包括案件的管轄、立案、偵查、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執行法院判決等。
2、刑事案件程序如下: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整體處理流程是:第一階段,報案。第二階段,公安初查。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第四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的區別是什么
1、法律分析: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主體不同。
2、法律分析:檢查主要是對人的身體和生理狀態等進行檢查,搜查對象可以是人、物品或者住宅等;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搜查是為了搜集證據、查獲犯罪人。
3、法律分析:檢查和搜查的區別在于: 1,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2,主體不同。
4、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對象不同,主體不同,程序要件不同,是否能強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5、檢查和搜查的區別是什么 檢查和搜查在法律程序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目的。檢查是指對特定場所、物品或人員進行觀察、檢查或詢問,以確定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證據。
刑事訴訟法檢查條款的規定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相關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4、法律主觀:刑訴法搜查的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5、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身檢查是指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查看,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偵查行為。
6、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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