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上海市關于常見犯罪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上海市常見罪名量刑指導意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對于限制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在上海法院的實際判決中,刑期如何確定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限制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缺陷程度、與犯罪發生的因果關系、實際的危害后果等情況,確定適當的從寬幅度,一般可按下列標準掌握:
1.重度限制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中度限制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輕度限制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是現行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2013年12月23日發布 2014年1月1日實施)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三) *** 罪
1.構成 *** 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 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 *** 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婦女、奸淫 *** 情節惡劣的; *** 婦女、奸淫 *** 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 *** 婦女的;二人以上 *** 婦女的; *** 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 *** 婦女、奸淫 *** 情節惡劣程度、 *** 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多人多次的,以 *** 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 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六)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
第264條盜竊罪
數額較大:二千元以上:
數額巨大:一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五萬元以上。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事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多次盜竊的,可以增加兩個月到六個月刑期;
(3)盜竊他人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和盜竊珍貴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辦理。
[img]上海市關于常見犯罪量刑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上海市常見罪名量刑指導意見、上海市關于常見犯罪量刑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