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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有哪些
并宣布 延期審理 ;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 《人民檢察院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最新的 刑事訴訟法 中關于鑒定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146條(偵查階段依 申請重新鑒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范圍 鑒定人的種類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刑事訴訟口供的運用規則是怎樣的?
1、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機關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的一條基本原則。不輕信口供指對口供的每個部分都不能輕信,但決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對于被告人的口供,應當進行認真細致的分析、鑒別。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2、法律分析: 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口供補強規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3、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并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很多證據,書證、人證、物證、視頻資料等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認定案件事實,就可以定罪量刑。
4、口頭陳述的供詞。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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