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草原 生態補償標準和內蒙古草原綠化補償標準?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自治區草原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草原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下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接受上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監督和指導。
?蘇木鄉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 *** 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草原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草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承包經營
?第五條?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經營權,允許其依法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草原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時,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資,建設畜牧業生產設施、提高草原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確需對個別農牧戶承包的草原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嘎查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蘇木鄉級人民 *** 和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調整:
?(一)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的機動草原;
?(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過治理增加或者自然變化形成,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草原。
?第七條?按規定已經預留的機動草原,應當用于:
?(一)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二)救災、扶貧;
?(三)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四)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調整承包草原;
?(五)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共利益的其他用途。
?第八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草原承包經營權,不得將承包草原收回抵頂欠款。
?第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草原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草原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草原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草原。
?第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草原或者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草原;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草原或者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草原。
?第十一條?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承包經營草原。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對非法承包經營的草原進行清退。
第三章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二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
?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草原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不得以草原承包經營權作抵押或者抵頂債款。
?第十三條?承包方將草原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十四條?承包方之間為了方便生產和生活,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草原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十五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牧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成員,由該成員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畜牧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草原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畜牧業生產。
?第十七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十八條?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當地草原的生產能力和利用方式每年發布草原有償流轉的信息。
?第十九條?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一)無牲畜或者牲畜較少的;
?(二)已不從事畜牧業生產的;
?(三)已不在當地經常居住的。
?第二十條?草原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定書面流轉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流轉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
?(二)草原的名稱、面積、四至界限、等級;
?(三)草原用途;
?(四)附屬生產設施;
?(五)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的形式、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草原承包經營權依法進行流轉的,發包方應當在流轉合同簽定后,到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草畜平衡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實行草畜平衡制度。
?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對草畜平衡核定每三年進行一次,向草原使用者和所有者公布。
?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制定并公布不同草原類型的具體載畜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草畜平衡應當核定下列事項:
?(一)天然草原的類型、等級、面積、產草量;
?(二)人工草地、飼草料地的面積、飼草料產量;
?(三)有穩定來源的其他飼草飼料量;
?(四)根據可食飼草飼料總量計算的適宜載畜量;
?(五)實際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
?(六)天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情況和沙化、退化現狀。
?第二十四條?草原使用者、所有者或者承包經營者對核定的草原載畜量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一次,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五條?國有草原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原使用者,依據核定的適宜載畜量,與草原承包經營者簽定草畜平衡責任書。
?集體所有草原由蘇木鄉級人民 *** 組織草原所有者,依據核定的適宜載畜量,與草原承包經營者簽定草畜平衡責任書。
?未承包經營的國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與旗縣級以上人民 *** 簽定草畜平衡責任書。
?未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與蘇木鄉級人民 *** 簽定草畜平衡責任書。
?草原使用權和所有權單位應當將適宜載畜量的具體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草畜平衡責任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草原的四至界限、面積、類型、等級;
?(二)可食飼草飼料總量及適宜載畜量;
?(三)實有牲畜種類和數量;
?(四)達到草畜平衡的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者草原承包經營者的責任;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關事項。
?草畜平衡責任書文本樣式由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報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蘇木鄉級人民 *** 應當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檔案。
第五章規劃建設
?第二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每五年修訂一次,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進、馴化、繁育、推廣優良牧草品種,以草籽原種場、草種擴繁基地為骨干,形成自治區牧草種子繁育體系。
?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在草原建設中應當開展人工草地建設、牧草良種培育、飛播牧草、免耕技術、鼠蟲害防治等工作,提高草原建設的科技含量。
第六章利?用
?第三十一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向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被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四)草原補償、安置補助協議。
?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屬于自治區批準權限的,經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前,應當指派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實地查驗。
?第三十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飼養牲畜價值,指該草原上飼養的牲畜按其品種、數量、用途等,依據當地物價部門提供的價格折算的總值。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經濟植物價值,指該草原上生長的具有食用、藥用、種用以及其他利用價值的植物,依據當地物價部門提供的價格折算的總值。
?第三十三條?《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草原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前五年飼養牲畜量、草原監測數據和當地物價部門提供的價格數據為依據進行測算。
?第三十四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的,應當向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開發利用草原開展旅游活動的資料,經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辦理草原經營性旅游活動許可證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的,不得侵犯草原使用者、所有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第三十五條?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開采礦產資源等作業活動的,應當向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相關作業活動的資料,經審核同意后,辦理草原采土、采砂、采石、開采礦產資源作業活動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開采礦產資源等作業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使用者的同意,并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在草原上進行勘探、鉆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向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作業活動的資料,依法辦理草原臨時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從事采土、采砂、采石、開采礦產資源等作業活動,在草原上進行勘探、鉆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臨時占用草原需要辦理的許可證文本,由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八條?臨時占用草原不足30畝的,由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草原30畝以上不足500畝的,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草原500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章保?護
?第三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和種質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調查,建立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檔案,制定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名錄,并根據需要設立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保護區。
?第四十條?自治區對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實行禁牧、休牧制度。
?禁牧、休牧的地區和時限由旗縣級人民 *** 確定,并予以公告。
?禁牧區草原的采集草籽、刈割等利用方式由旗縣級人民 *** 規定。
?第四十一條?蘇木鄉鎮、國有農牧場所在地等居民聚集區周邊未承包的草原,因濫牧等原因造成退化、沙化的,草原使用權和所有權單位應當加強管理,恢復草原植被。
?第四十二條?禁止采集、加工、運輸、收購和銷售發菜。不得為采集、加工、經營發菜的活動提供場所。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草原監理、公安、環境保護、工商、交通、林業等部門,依據職權對采集、加工、運輸、收購和銷售發菜的活動進行檢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采集發菜的違法活動;
?(二)查堵采集發菜人員;
?(三)取締發菜交易;
?(四)對經營、加工發菜及發菜食品的場所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自治區對甘草、麻黃草、蓯蓉、防風、黃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動實行采集證管理制度。采集甘草、麻黃草、蓯蓉、防風、黃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旗縣級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自治區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證。
?第四十四條?禁止開墾草原。
?實施草原建設項目,建設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經營者建設小面積人工草地需要改變草原原生植被的,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
?建設小面積人工草地,應當具有灌溉條件,種植多年生牧草,防止草原風蝕沙化。
?第四十五條?草原圍欄建設中應當保持草原主要通行道路暢通,避免因阻斷道路對草原造成碾壓破壞。
?第四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撲火預案,切實做好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做好草原防火各項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四十七條?在草原上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環境保護措施、生態恢復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草原上從事其他作業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不得污染和破壞草原。
?旗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草原上從事的建設活動和其他作業活動,在建設前進行環境狀況調查,在建設中進行跟蹤監測,在建設活動完成后進行環境評估。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做出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草原承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收回、調整承包草原;
?(二)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草原承包經營權;
?(三)將承包草原收回抵頂欠款;
?(四)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草原承包經營權;
?(五)其他侵害草原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為采集、加工、經營發菜活動提供場所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進行處理;造成草原破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暫行規定》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生態保護條例?
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
促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堅持以 *** 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圍繞努力成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目標,以筑牢西南生態安全屏障、改善環境質量、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重點,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努力建設美麗云南。
第三條建立生態文明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聯席會議具體工作。
第四條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和用途統籌協調管控制度,提高國土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承載能力。
加快健全國土空間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體系,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全面建立全省國土空間規劃動態監測和定期評估預警機制。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嚴格規劃管控,形成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統一用途管制為手段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
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采取分類保護、分區管控的措施,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
第五條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切實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建立森林督查、森林資源年度監測、森林資源管理“一張圖”年度更新3項長效機制,全面推行林長制,建立覆蓋全省、分級負責、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常態化森林資源管理機制。
建立健全流域生態環境信息發布機制,定期公開重要水功能區達標狀況、跨界斷面水質狀況、重要飲用水水源水質、重要湖庫營養狀況與水質等信息。強化河湖長制,加強環境聯合監測和區域環境風險防控,完善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嚴格實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
加強濕地保護,提高濕地保護率。開展退化濕地修復,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加強濕地資源監測、監管和考核評估。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提升濕地保護管理水平。
加強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監管,嚴厲打擊破壞草原行為。加大退化草原生態修復和治理力度,努力改善草原生態結構。
構建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完善自然資源分類標準和調查監測規范,加強各類遙感數據獲取與應用,開展自然資源現狀、開發利用程度及潛力分析,為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和合理開發利用提供支撐。
第六條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形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合力。
科學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充分發揮自然保護地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保存自然遺產、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優良生態產品和維護生態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強森林、草原和農業有害生物檢疫管理,摸清野生動植物資源底數,開展瀕危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加強極小種群物種拯救保護。建立健全外來入侵物種、重要有害物種調查監測預警響應機制,開展有害生物防治,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強化野生動植物疫源疫情監控。開展重大工程對生物多樣性影響評估監測。
實行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獵捕(采集)、出售、購買、運輸和人工繁育等環節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等行為。
第七條加強水環境、水生態、水資源系統保護修復,全面提升水生態環境質量。
以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保護修復為重點,堅持“退、減、調、治、管”綜合治理,科學劃定保護邊界,嚴格約束開發建設活動,切實減少生產生活對江河湖泊生態環境的干擾破壞。
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加強農村地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加強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消除黑臭水體。持續提升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條加強對工業、燃煤、機動車、揚塵等污染源的綜合防治,緊扣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強化工業企業排放管控,推進鋼鐵、化工、焦化、有色金屬、水泥、玻璃等重點行業節能改造升級和污染治理,持續推進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潔能源替代。
第九條深入推進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強化重點單位監管,督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全面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強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工作。嚴格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準入管理,依法動態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第十條依托云南省豐富的水能、太陽能、風能資源,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加快天然氣推廣使用。推進大江干流水電項目前期研究與開發建設工作。開工建設一批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項目,抓緊推動“風光水儲一體化”基地建設。
第十一條加強節能、節水管理,鼓勵開展節能節水技術研發與應用推廣,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推進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鼓勵企業開展節能改造和技術研發,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加強節能環保新技術應用推廣,征集發布應用案例、推廣目錄。
加強節水型企業標準、取水定額標準的實施,鼓勵企業、單位、小區開展節水對標活動,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增強企業、單位、小區節水能力。推進節水服務企業提供用水審計、節水改造等技術服務。推廣節水先進經驗,帶動用水效率整體提升。
開展灌溉試驗研究,定期修訂主要作物節水灌溉定額標準,實行農業用水定額管理。加強農業用水效率監管,建設高效節水科技服務體系。加強農業實用節水技術研發與推廣。
第十二條建立共同監管責任機制,嚴格落實礦業權聯勘聯審和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制度,加強礦業權審批事前規劃控制、事中聯合審查、事后有效監管。建立健全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依法有序做好自然保護地礦業權退出工作。監督礦業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義務,推進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推進全省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加強礦產資源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工作,實施綠色勘查,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第十三條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深入推進地級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重點區域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夯實學校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基礎,建立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投放站(點)和與前端分類相銜接的終端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規范發展。
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企業循環式生產,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等行業間實現原料互供、資源共享,建立跨行業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推動產業廢棄物循環利用。
完善固體廢物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推進全省廢鋼鐵加工、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等行業規范發展,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推廣清潔養殖工藝和實用技術,推進畜禽糞污、秸稈資源化利用。推廣地膜減量增效技術,開展廢舊地膜回收。發展大水面生態增養殖、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推進水產標準化生態健康養殖。
第十五條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逐步實行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
優化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測算體系,健全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和考核獎懲機制,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制度,提高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地 *** 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推進草原生態補償,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建立健全重點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加強耕地保護補償,推動重點流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及其他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
第十六條貫徹落實國家綠色產品認證制度,加強綠色產品認證監督管理。加強塑料污染治理,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推廣應用替代產品。貫徹落實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強市場監管,開展過度包裝商品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普及生態文明知識,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營造全社會崇尚、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良好氛圍。
把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將生態文明內容編入義務教育地方課程系列教材、融入日常教學。組織青少年學生開展環保科普教育實踐學習活動,增強青少年學生生態文明意識。
加大生態文明知識宣傳普及力度,在主流媒體重要版面、重要時段開設專題專欄,制作刊播生態文明建設公益廣告。廣泛開展世界環境日、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
深入貫徹落實《綠色生活創建行動總體方案》,開展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出行、綠色商場、綠色建筑等創建行動。大力宣傳《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試行)》,持續推進愛國衛生“7個專項行動”,引導公民自覺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和改善環境衛生義務,形成綠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八條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探索開展用能權、排污權交易,積極主動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與發展,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合理配置資源。
以環境公共服務、重點行業深度治理、工業園區集中治污、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健全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資金保障機制,推動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發展綠色金融業務。
按照中央與地方財力和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劃分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明確省以下提供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領域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方式,落實州、市、縣、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領域支出責任。
落實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生態文明建設金融扶持長效機制,推進金融產品創新,引導信貸資金流向生態文明建設重點項目。進一步理順資金投入機制,規范推廣運用PPP模式( *** 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創造有利條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推廣綠色信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綠色信貸發放力度。支持綠色環保企業上市融資,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支持設立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完善對節能低碳、生態環保項目的擔保機制,加大風險補償力度。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社會參與機制,加快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開展高等院校生態學等有關學科建設,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保障。培養和引進生態領域高層次人才,在云南省“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高層次人才培養支持計劃”等人才項目中予以重點支持,培養一批生態文明建設人才。在生態領域加強國內國際交流合作。
鼓勵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人才在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大氣污染成因與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和防控、生態修復技術攻關,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安全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噪聲污染防治、核輻射安全等方面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
第二十一條加強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壓實各級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加強能源節約和資源循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環境污染防治、綠色發展等方面的審計監督。
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管理體制,完善省級以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垂直管理改革,理順各級生態環境監測組織架構,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提高執法效率。
強化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和損害賠償司法保障,加大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偵辦力度。全面履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責,做好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內蒙古草原綠化補償標準?
內蒙古草地的征地補償也需要符合國家補償標準,一般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等。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每個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分別是:
區片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9萬元/畝;區片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萬元/畝;區片Ⅲ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4萬元/畝;區片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萬元/畝;區片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2萬元/畝;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終以省 *** 批準公布的標準為準。
生態補償管理條例?
生態補償條例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
生態補助條例?
生態補償條例(Ecologycompensationrule;EcologicalCompensationOrdinance)是國家強制性要求對生態資源、環境開發、利用而必須補償、維護生態平衡的法規。
生態補償條例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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