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 *** 征地補償標準2014,201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全文?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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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退耕還林補償標準?
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用于對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農戶發放現金補助。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種繁育、草原邊境防火隔離帶建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關支出。
其中,根據《辦法》,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2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90元。還生態林補助期限為8年,還經濟林補助期限為5年。
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山東地區種啥樹被征地補償高?
山東省征收果園果樹補償
一、每畝果園最多補償棵數
濟南
2015年: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每畝不得超過120棵,超出不予補償。2008年,每畝不得超過120棵。
菏澤
2013年:按照合理種植的原則,初果期每畝不超過120棵,盛果期每畝不超過80棵。
濟寧
2008年:幼齡期地徑在3cm以下,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地徑在6cm以下,冠幅直徑在1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每畝不超過120株;盛果期地徑超過6cm以上,冠幅直徑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每畝不超過80株
棗莊
2008年: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盛果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80株;初果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120株;幼齡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220株。果樹中的苗木類是指地徑1.5cm以下的;幼齡期的果樹是指地徑1.5-3cm的;初果期的果樹是指地徑3cm以上-6cm的,冠幅直徑為1m以上的;盛果期的果樹是指地徑超過6cm以上的,冠幅直徑為2m以上;地徑或冠幅其中一項達不到上述規定的按同類標準下限執行。初果期和盛果期是指定植三年以上的果樹。(“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數,地徑是指距地面5cm,下同。
萊蕪
2013年:幼齡期(5年內)30-50元/棵(每畝不超過220棵)。初果期200-300元/棵(每畝不超過120棵)。盛果期300-500元/棵(每畝不超過80棵)。
聊城
2013年: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盛果期的果樹每畝不超過80棵,初果期每畝不超過120棵。
臨沂
2015年:幼齡期地徑在3cm以下40-50元/棵,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地徑在6cm以下(定植三年以上)260-350元/棵,每畝不超過120棵;盛果期地徑超過6cm以上(定植三年以上)400-600元/棵,每畝不超過100棵。
2010年:幼齡期地徑在3cm以下40-50元/株,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地徑在6cm以下(定植三年以上)260-300元/株,每畝不超過120株;成果期地徑超過6cm以上(定植三年以上)400-500元/株,每畝不超過80株。
日照
2011年:幼齡期(區分樹種)30-50元/株,每畝不超過220株;初果期(區分樹種)80-300元/株,每畝不超過120株;成果期(區分樹種)300-500元/株,每畝不超過80株。
東營
2014年:幼齡期(地徑在3厘米以下)30-60元/株,每畝不超過222株;初果期(地徑在3厘米至6厘米,冠幅直徑在0.8米以上,定值3年以上)220-300元/株,每畝不超過111株;盛果期(地徑在6厘米以上,冠幅直徑在1.5米以上,定值3年以上)400-600元/株,每畝不超過111株;衰老期(區分樹種)260-120元/株,每畝不超過111株。
泰安
2010年:不區分果期,一般栽植密度為55-110棵/畝。
濰坊
2015年:每畝不高于222株,超出部分按苗木計算。
威海
2010年:未規定每畝棵數。幼齡期(區分樹種)30—50元/株;初果期(區分樹種)190—340元/株;盛果期(區分樹種)300—530元/株;衰老期(區分樹種)140—260元/株。
淄博
2014年:未規定每畝棵數。幼齡期(區分樹種)6600-11000元/畝;初果期(區分樹種)20000-30000元/畝;盛果期(區分樹種)24000-40000元/畝;衰老期(區分樹種)25000-10000元/畝。果園外零星果樹:幼齡期50-100元/棵,初果期200-300元/棵,盛果期300-550元/棵,衰果期300-150元/棵。
德州
2008年:未規定每畝棵數。
青島
2015年:按畝補償。未規定每畝棵數。
濱州
2013年:果樹應按農林部門確定的合理密植栽種,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煙臺
2008年:按畝補償。未規定棵數。幼齡期1950-3250元/畝;初果期9750-18200元/畝;盛果期16900-29250元/畝;衰果期14300-6500元/畝。
二、其他概念
品種
果樹包括:蘋果、梨、桃、杏、核桃、櫻桃、柿、棗、板栗、李子等樹種。
地徑
釋義為“苗干靠近地表面處的直徑”。地徑是指樹(苗)木距地面一定距離處直徑,與樹徑、胸徑相類似,通常用于表示樹木、苗木的規格。在距離地面高30cm處測量所得的樹(苗)干直徑。應測一組垂直交叉的數據,斷面畸形時測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定植
定植是將選好的苗木放入人工挖好的穴內,再把混有腐熟有機肥的表土填人根部,栽種果樹的技術。
果期
幼齡期,就是果樹處在生長初級階段,果樹尚未結果,或因枝身尚未發育成熟未達到承載能力不讓其結果。
初果期,也稱為過渡期,它是由生長期向結果期的過渡,此時果樹有了一定的經濟產量,但生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產量尚未達到盛果期的結果能力。
盛果期,以蘋果樹為例,其盛果期一般是在生長第八年到第二十年之間,其中第十年開始達到豐產穩產期。
衰果期,其生命周期逐漸接近結束,產量越來越低。
密植度
栽植密度的確定,一般要根據品種類型、土壤條件,以及栽培水平而靈活掌握。
2014-10以前退休人員怎么補貼?
2014一10以前退休人員怎么補貼?
2014一10年以前的退休人員是按國家政策擬訂的專項附加退休工資補貼的,從你在職工作薪資待遇的比例發放,你工資后級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為基準,也就是80元/月你退休工資16元/月至64元/月,再綜合給你一個評估等級,如你是5級你的退休工資48元/月。
201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 *** 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 *** 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 *** 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 *** 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 *** 通知下一級人民 *** 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 *** 審核,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 *** 審核,報上一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 ***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 *** 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 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 *** 批準;需要上級人民 *** 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 *** 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 *** 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 *** 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 *** 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 *** 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 *** 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吉林省林業占地補嘗每平方多少錢?
根據吉林省人民 *** 關于印發《吉林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的通知》(吉政明電〔2014〕13號)文件規定,(一)永久使用林地的補償,按林地所在行政區縣級以上 *** 公布的當地耕地中旱田的補償標準執行;未明確旱田補償標準的,按耕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二)臨時占用林地的補償,按林地所在行政區縣級以上 *** 公布的當地臨時占用耕地(旱田)的補償標準執行;未明確臨時占用耕地(旱田)補償標準的,年林地補償費按永久使用林地補償標準的15%計算。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不能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按永久使用林地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用。
好了,關于 *** 征地補償標準2014和201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全文?的問題到這里結束啦,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