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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關于醉駕的量刑標準(檢察院關于醉駕的量刑)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26日 10:43:08480

檢察院關于醉駕的量刑標準(檢察院關于醉駕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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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駕,檢察院建議量刑45天,最終法院會如何判決?

涉嫌醉酒駕車,檢察院建議量刑45天,最終法院將如何判決?我認為有以下幾種可能:醉酒后駕駛汽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按照法律規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處拘役,并處罰金。刑法規定:拘役最少為一個月,最高為六個月。也就是說,對于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如果檢察院建議法庭量刑45天,是有法律依據的。對于檢察機關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所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采納這種建議,應該是概率很高的。

法院最終進行判決的時候,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這個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況,認罪認罰情況,血液內酒精的含量,是否發生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后承擔的事故責任是什么等等。當然了,檢察院在公訴的時候,也是綜合考慮這方面的情況,提出相應的量刑意見,最終法院進行判決的時候,一般會采納檢察院的相關量刑建議,尤其是那些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

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構成刑事犯罪,將可能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因為屬于刑事犯罪,那么對于自身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比如公務員的政審。

在我國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在法院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監督法院審判是否違法。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對提問中的涉嫌醉駕,檢察院對量刑只有建議權,在法院審判時法院對檢察院的建議只作參考,并不作為量刑依據。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犯罪行為進行獨立審判。不受其他機關的干擾。如果審判時法院違法或適用法律不當時,檢察院可行使審判監督權給予糾正。

醉駕223檢察院會怎么判刑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醉酒駕駛數值達到223,如果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會構成危險駕駛罪,檢察院的量刑意見一般是對其判處拘役和并處一定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安徽檢察院醉駕新規定

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確保審判質量和效果,就審理“醉駕”刑事案件量刑有關問題,制定本工作指引。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醉駕”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第一條審理“醉駕”刑事案件,應當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時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事實、情節,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于事實、情節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個月刑期。

第三條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發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競駛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校車、危險品運輸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或者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駕駛,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四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及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的,在量刑時充分體現從寬處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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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醉駕交到檢察院應該怎樣量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醉酒駕駛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會構成危險駕駛罪,檢察院量刑意見一般是處拘役和并處罰金。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于酒后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于醉酒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酒后駕駛: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酒駕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醉駕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關于檢察院關于醉駕的量刑和檢察院關于醉駕的量刑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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