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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管轄法院的11條規則
1、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隨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并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的,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條款的效力不因補充協議的簽訂而改變,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具體如下: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點,則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未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則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最高法院關于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管轄法院的十一條規則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隨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并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的,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條款的效力不因補充協議的簽訂而改變,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具體如下: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點,則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未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則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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