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外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目錄
- 2、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 3、英國民事訴訟程序
- 4、關于陪審團制度
外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目錄
1、本文概述了外國民事訴訟法的研究目錄,分為上下編進行詳細探討。上編部分,首先介紹了美國民事訴訟法,包括其形成與發展、管轄、啟動階段、發現程序、審前處理、庭審程序和上訴程序等。其次,英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沿革、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管轄、當事人、審前程序、審理程序、證據法、上訴程序和訴訟費用等進行了詳細分析。
2、訴訟法學:研究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國際法學:研究國際法的原理、制度和規范,包括國際法的歷史、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的主要領域(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
3、傅郁林教授推薦的民事訴訟法書單包括《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學》、《德國民事訴訟法》、《證明責任論》、《程序的正義與訴訟》、《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體制轉型分析》、《新民事訴訟法》、《訴權與訴的可能性》、《聯邦法院》、《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文萃》。
4、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律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實踐問題,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 訴訟法學:研究訴訟法律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實踐問題,包括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5、《新民事訴訟法》推薦理由:本書由日本學者新堂幸司所著,是關于日本民事訴訟法的經典教科書。特點: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的第三代領軍人物,提出了對日本戰后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全面修正學說。優點:學術性強,內容全面,適合研究和比較日本和中國民事訴訟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行政法的恢復階段(1978-1988年)。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82憲法開始,行政法進入了恢復階段。許多領域的行政法律規范相繼制定,初步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行政案件,這一規定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誕生的。
獨任制獨任制的概念獨任制,是指有一名審判員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2007102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決定,此決定將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歷史發展: 早在古羅馬就有類似特別程序的規定。 在西方,德國1877年的《民事訴訟法》最先規定特別程序。 當前很多國家把某些本來按照行政程序處理的案件,劃歸訴訟程序審理,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出現日益擴大的趨向。 中國特別程序的案件類型: 選民資格案件:設立此程序旨在維護公民的選舉權。
勘驗人和翻譯人員。面對新世紀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等宏觀形勢巨變,民事訴訟法學面臨新的挑戰。總結過去審判經驗,引進域外先進理念與制度,結合學者的創新思維,民事訴訟法學將迎來新的發展。《21世紀民事訴訟法學前沿》系列在承上啟下特殊歷史時期問世,眾多司法同仁共同努力實現歷史使命。
英國民事訴訟程序
法律主觀:以下是民事 訴訟 程序: 原告向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后英國民事訴訟史,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通知交費;向被告送達訴狀和 證據 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 法院 開庭審理 ,并依法調解或判決。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英國民事訴訟史的,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并調解或判決。
在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簡化訴訟程序、強化法官對訴訟的管理方面,英國民事訴訟改革有了歷史性跨越。民事訴訟的改革可以說是全球性的,70年代德國、美國的民事訴訟制度改革,80年代以來的日本司法改革(包括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都反映了本國社會對司法制度改革的態勢。
英國民事訴訟法規則簡介如下:歷史背景:英國曾是 *** 訴訟規范法典化最強烈的國家之一。在進入十九世紀后,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同一法系的美國都制定了相應的民事訴訟法,但英國始終固守非法典化的傳統。然而,在即將跨入二十一世紀前,英國推出了成文法典——《英國民事訴訟規則》。
在英國,民事法院體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級法院所組成。其中郡法院負責受理一般的一審民事案件,而上訴法院、上議院作為主要的上訴審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訴案件。至于高等法院,它既是重大、復雜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同時也受理針對郡法院一審判決提出的上訴案件。
關于陪審團制度
1、美國陪審團制度是一種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特點是陪審團的參與。陪審團通常由普通公民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在審判過程中參與對案件事實進行裁決。該制度體現了司法公正和民主精神。陪審團的裁決是依據案件證據和適用法律來進行的,這種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參與和監督。
2、香港的陪審制度規定,任何符合資格的公民一旦被選為陪審員,即負有履行陪審責任的義務。未能在合理原因缺席審訊者,將可能觸犯法律,甚至面臨藐視法庭的指控,如2007年的案例所示,一位陪審員因虛假受傷并多次缺席,最終被判入獄3周,留下了不良記錄。
3、《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個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經法官批準后設立。
4、《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在刑事案件中,若被控刑期超過6個月,被告有權要求陪審團進行審判。而對于民事案件,雖然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他們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請,并在獲得批準后設立陪審團。
5、美國司法體系中的關鍵組成部分是陪審團制度,它涉及到對嫌疑人是否起訴和定罪的決定,由具有選舉權的公民組成。每個成年美國公民理論上都有義務成為陪審員,但有特定限制,如未滿21歲、非本地居民、語言障礙者或有犯罪記錄者排除在外。
6、美國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主要由普通公民組成,負責認定案件事實。以下是關于美國陪審團制度的淺析:形式與職責:大陪審團:主要應用于刑事案件,成員通常為23人,負責在庭審前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即決定是否起訴。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