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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律師
1、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吳俊杰律師解挪用特定款物罪潢川法院經濟糾紛案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潢川法院經濟糾紛案的特定款物潢川法院經濟糾紛案,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2、律師解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七項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3、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律師解兩種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處罰標準有兩種情形潢川法院經濟糾紛案:犯此罪,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此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律師解兩罪的犯罪主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限于在國家機關中經管、支配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人員,即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責任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犯罪對象不同。
6、關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定罪,通常會依據其使用目的、金額及不良影響等多方面因素。若行為人將用于救災、防洪、優待、脫貧、搬遷、救濟等領域的特定款物,進行潢川法院經濟糾紛案了不當挪用,使之產生惡劣后果并對社會群體和國家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即可確認為該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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