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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島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了9個月,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也不投保險...
1、在試用期間不訂立勞動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屬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2、員工當然可以選擇起訴公司,但我個人不建議員工直接起訴公司,員工完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當員工在一家公司工作的時候,公司需要在一個月內和員工簽訂正規的勞務合同,同時也需要保證員工的基本權益。
3、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需要向其支付最長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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