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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島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了9個月,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也不投保險...
在試用期間不訂立勞動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屬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員工當然可以選擇起訴公司,但我個人不建議員工直接起訴公司,員工完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當員工在一家公司工作的時候,公司需要在一個月內和員工簽訂正規的勞務合同,同時也需要保證員工的基本權益。
法律分析:私營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沒有保障,且根據法律要給予員工雙倍工資的補償,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
建議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請他們幫助你們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
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4年工齡補償的標準時4個月工資。其他沒有了,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在 *** 上可能處于弱勢,所以建議收集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作證、工資單等等,萬一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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