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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事訴訟法內容簡介
1、本書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具有劃時代意義,首次全面深入闡述了該領域的理論,并對歷次判例進行詳細分析,構建了體系完備且深入探討細節問題的權威教科書。無論是學生、候補文官、法官、律師或教授,都將此書作為參考、引用和分析的首選。
2、外國法學名著:德國民事訴訟法目錄概述導論部分,探討了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司法請求權和法律保護請求權,以及德國民事訴訟法的歷史變遷和發展。接著,詳述了德國民事訴訟法的效力范圍和法律規范類型,以及相關的文獻資料。
3、本書主要介紹了德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全面、詳細地闡述了德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程序規則、審判制度等,為讀者提供了一個深入理解德國民事訴訟法的窗口。它不僅適用于法學專業學生和法律工作者,也對對德國民事訴訟法有興趣的廣大讀者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4、《德國民事訴訟法》由中國法制出版社發行,ISBN號為9787509301814,這標志著它在法律文獻領域的重要地位。該書的出版日期為2007年11月1日,歷經多次修訂,已推出第一版。全書共1143頁,采用平裝裝幀,尺寸為32開,適合廣大法律專業讀者及對德國法律感興趣的讀者閱讀。
5、在民事訴訟法領域,這部著作堪稱里程碑之作,它以系統的、詳盡的方式探討了該領域的理論,深入剖析了各個時期的判例,堪稱一部具有完整體系的標準教材。無論是求學的學生、預備的文官,還是專業的法官、律師和法學教授,都經常查閱、引用并分析其中的觀點。
6、第一編總論,為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框架。普通爭訟民事審判部分,深入探討了這一法律程序的定義與界限。司法權的概念,為法律執行提供了權威基礎。普通爭訟民事審判與刑事審判、非訟民事審判的比較,展現了法律程序的多樣性和適用性。
民事訴訟法律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發展源流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理論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60年代,德國法學界的重要人物標羅在此領域做出了開創性貢獻。他在1868年出版的《訴訟抗辯論和訴訟要件》一書中,首次提出了訴訟法律關系這一概念。標羅的理論闡述了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并非簡單的單向關系,而是一種動態、對等的法律互動。
一方面, 民事訴訟法學者開始改變過去一味關注法院的審判事務, 轉而將法院和當事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來觀察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另一方面, 刑事訴訟法學者也引用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來說明刑事訴訟原理, 分析刑事訴訟過程。在其他大陸法國家, 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也曾產生重大影響。
“六法”, 分別為:氣韻生動、骨法用筆、應物象形、隨類賦彩、經營位置(或經營置位)、傳移模寫(一作傳模移寫)。中國古代繪畫術語,魏晉南北朝美術史的綱領性文件,也是中國古典繪畫藝術的關鍵理論。
【域外法治】德國民事訴訟中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德國《民事訴訟法》1877年確立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旨在提升訴訟效率、防止濫訴與錯訴。此制度要求當事人必須由律師代理訴訟,否則行為無效。德國、法國、臺灣地區與澳門特區是主要實施國家及地區。制度理念 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設立強制律師代理,源于民眾對口頭辯論解決訴訟弊端的訴求。
如果是你自己去申請強制執行的,不需要向律師支付律師費的,但是如果你委托律師去的,當然需要支付的。律師收費有各種方式:(一)計時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時間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每小時的收費標準則根據律師的資歷、聲望以及案件的復雜程度、案件的地區因素等綜合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且在某些情況下無需律師代理和訴訟費用。德國則通過公益代表人制度,由聯邦和州的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參與訴訟,他們代表公共利益,保障行政訴訟中公共利益的保護。而日本的民眾訴訟則是國民以選舉人資格或法律無關的資格提起,旨在制約國家機關,維護法律秩序,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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