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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訴訟請求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即當事人一方通過人民法院向相對方提出實體權利之請求。
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這一權 *** 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若行政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有: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法律分析:變更訴訟請求,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即當事人一方通過人民法院向相對方提出實體權利之請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法律主觀: 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訴訟請求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即當事人一方通過人民法院向相對方提出實體權利之請求。
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什么時間內提出?
1、變更訴訟請求增加標的應該在法定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有兩種,第1種是原被告自行協商,第2種就是法院指定,如果由法院指定的話,法院指定的舉證期最低不會少于30天的。超過舉證期要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可能就不會受理了。
2、《民事訴訟法》當中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當事人如果想要變更訴訟請求的話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可是,最高法同時又規定,如果在法庭辯論正式結束之前變更訴訟請求的話,人民法院一般也會受理的,而且合并審理的可能性很大。
3、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民事訴訟中,變更訴求的期限一般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事訴訟中,變更訴求的期限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一審舉證期限內和舉證期限屆滿前。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為法庭辯論結束前。
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的時間限制是關注焦點。在近期的《舉證通知書》中,法院提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此類申請,表明當前仍沿用舊規。
5、【法律分析】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需要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提出,要明確的規范來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從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
6、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然而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所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最晚時間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如何變更訴訟請求: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民事訴訟如何變更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是的,原告在開庭后仍有權利調整訴訟請求,但這需滿足一定條件。一旦開庭,若被告提出反訴或第三方加入與案件相關的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便能相應變更。
法律分析:開庭后,原告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但是變更訴訟請求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開庭后,如果被告一方提出反訴,由第三者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是可以變更訴訟的請求的。
一般原告在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請不能超過2次。超過2次的、法院會要求原告必須明確自己的最終訴請,或者要求原告撤訴,確定訴請后另案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更改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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