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轄
- 2、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 3、民事訴訟管轄恒定的法律依據是怎么規定的
- 4、2024年各級法院訴訟標的額管轄權劃分標準是什么
- 5、國家如何規定民事立案管轄
- 6、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的定義: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一般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是也存在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民事訴訟管轄規定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具體如下: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有專門法律條款規定,其中明確地域管轄的原則,公民發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如果被告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則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案件。因為合同糾紛發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涉及公民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訴訟人所在地的法院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專屬管轄則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等,規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以確保案件得到專業、高效的審理。
民事訴訟管轄規定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怎么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9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民事訴訟管轄恒定的法律依據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訴訟活動中管轄恒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我國,民事訴訟的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像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而且由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謂管轄恒定的依據就是指法院對一個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從當事人起訴那一刻便依法對它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就一直穩定對它有管轄權,這個管轄權是恒定的,不會因為有變化因素而受到影響。
、訴訟標的額的變化;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法院轄區的變化(因行政區劃的變更而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以上三種情形都不會引起法院管轄權的變化,以原法院為準。
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
2024年各級法院訴訟標的額管轄權劃分標準是什么
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標的額在5千萬元以上的應該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另外,訴訟標的額在2千萬元以上,但一方當事人是港澳臺或外籍人士的,一審也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中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技術類案件的管轄原則是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而非技術案件則根據訴訟標的大小在基層或中級法院審理。
年最新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方面做出了以下調整:首先,關于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作為訴訟地點。
小額訴訟標的標準是當地人員的平均工資的30%,因為地區經濟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差異,因此在具體的標準上存在些許的不同,所以自己應該做好充分的認識,這樣自己的問題處理就不會的存在外界的干擾,進而對于自己的權益更加有效。
國家如何規定民事立案管轄
1、國家對民事立案管轄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17條至第38條中,旨在確保司法資源的有效分配與案件的公正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級別管轄: 對于在本轄區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關于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級別管轄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詳細規定了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對于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符,則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負責審理。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樣遵循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
3、民事立案管轄規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睹袷略V訟法》第17條到第38條就是對民事立案管轄的規定。
4、若被告沒有注冊登記,且幾個被告不在同一轄區,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這意味著,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方式,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民事訴訟民事案件管轄規定最新,對于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被告沒有注冊登記,且幾個被告不在同一轄區,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案件而產生爭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指定管轄。
最高院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民事訴訟民事案件管轄規定最新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本案原告要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簽訂的《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據此,重大涉外案件通常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高級人民法院,除非是在高院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B選項錯誤?!睹袷略V訟法意見》第2條第1款規定:“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彼裕瑢@m紛通常是中院管轄,而不是高院。C選項錯誤。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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