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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交通肇事罪案子已經到了檢查院公訴科.多長時間移交
1、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立案后一般兩個月就可以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簡單案件10日內決定,決定起訴的就可以移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在3個月左右移交到檢察院。
4、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為一個月。在審查期限內,如果認為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163條撤銷案件的規定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出具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但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類型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63條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169條第一項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2、刑事訴訟法169條第一款,這是下列法條第一自然段,規定的是審查起訴的時間限制。
3、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第169條屬于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期限 ,而不是實體法。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犯罪事實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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