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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九條關于夫妻財產有什么規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119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對這些共同財產進行協議分割和法院判決分割兩種。
什么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結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領證之后給的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法律主觀:先領證后給彩禮,如果在給彩禮的時候說明了是贈與給女方個人所有的,那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在給彩禮的時候沒有特別說明,那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不是共同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3、法律主觀:《民法典》規定領證后給的彩禮若是約定只贈與一方,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
1、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十六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第十七條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3、法律主觀:婚姻法已失效,其載明的第十七條對應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且具體規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017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
1、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2、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是每個人人生中必經的一步,但在生活中總會有無數的不固定因素在影響著它,因為這些不固定因素的存在,所以婚姻法的實施以及不斷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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