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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證與反駁的區別
1、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反證和反駁在本質是有明顯的區別的,而且兩者在概念的解釋上也有所不同。反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否認對方的主張事實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反駁是針對所提供的證據瑕疵進行反駁的。
2、反證,指對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駁證據,又稱證據抗辯或證據反駁,是指證明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存在瑕疵,使該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發生動搖,從而否定其證明力,達到間接否定主張事實的目的的證據。
3、反證:是你提交給法庭的一種證據。證據反駁:是你對對方提交給法庭的證據發表的不同意見,是你提出的觀點、理論、意見、看法。不見得一定是證據,也許只是你口頭陳述。比如:對方提交了一份合同,你也提交了一份合同,兩份合同的約定不一致。對方的合同上責任由你承擔,你的合同上,責任由對方承擔。
4、反證與證據反駁不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反證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反駁是不提出新的證據。(3)反證是對對方所提出的事實的反對,而不是對訴訟請求的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反證不同于證據反駁。證據反駁也稱證據抗辯,是指當事人指出對方當事人提現的證據不真實、不合法或者與待證事實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訴訟活動。
民訴本證與反證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各方為了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都必須向法庭遞交訴訟證據,證據就是能讓法官認清客觀事實與主管判斷的橋梁。按訴訟證據與當事人主張事實的關系,證據可分為本證和反證。
2、法律分析:反證的目的與作用在于削弱、動搖本證的證明力;而本證通常先于反證提出。本證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并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3、證據可分為兩大陣營,本證與反證。本證需達到證明標準,猶如攻城略地,尋求事實的認定;反證則如防守一方,旨在動搖對方的證據。證明對象,即案件中真假未決的焦點,涵蓋實體法事實和證據事實,其中,自然規律等免證事實宛如不證自明的真理。在法律的指引下,事實的認定并非一蹴而就。
4、民事證據的分類: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5、本證是法律用詞,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按照舉證雙方對所舉證事實是否負有客觀證明責任而做出的劃分。
本證與反證的區別
1、【法律分析】:本證:用于證明主張事實。反證:用于否定主張事實。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的主要流程有: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通知交費;向被告送達訴狀和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法院開庭審理,并依法調解或判決。
2、本證與反證的區別主要為:舉證人是否有舉證責任不同;本證與反證的作用不同;對提出證據方的要求不同;證明力的要求不同。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
3、舉證人是否有舉證責任不同: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本證與反證的作用不同:本證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并加以認定。
4、反證與證據反駁不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反證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所提出的事實;而證據反駁是不提出新的證據。 反證是對對方所提出的事實的反對,而不是對訴訟請求的反對。
5、本證與反證的區別:(1)本證:用于證明主張事實。如懷疑甲殺人,檢察院提供一堆證據說是甲殺的,因為甲和被害人乙素有仇怨,天天鬧矛盾,甲曾揚言“有一天我要弄死乙”,而乙是被人毒害死的,且甲在案發前幾天剛好買了一瓶敵敵畏,檢察院所提供的證據是為了證明甲殺人,為本證。
6、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