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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可以變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法74條的規定,對于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刑事訴訟法74條:患有嚴重疾病的。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
2、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等等。
3、第一種情形主要是指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逮捕,包括:不可抗力行為造成損失;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訴訟法74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患有嚴重疾病的;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痉梢罁扛鶕缎淌略V訟法》第74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主觀:新刑事訴訟法 將要修改,增加第73條,內容如下: 監視居住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 ***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刑事訴訟法74條規定
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74條:新刑事訴訟法 將要修改,增加第73條,內容如下: 監視居住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刑事訴訟法74條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 ***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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