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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指定管轄的規定
- 2、刑事訴訟法-管轄
- 3、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 4、刑事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 5、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指定管轄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管轄的原則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等。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訴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但是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對象為管轄不明確、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需要報批上層公安機關,并且將決定書抄送同級法院檢察院。
刑事管轄權原則如下: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總體原則由犯罪地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級別管轄總體原則為基層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管轄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3)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管轄的原則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等。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一審。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審。
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管轄的原則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等。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出現管轄不明、存在爭議或者不便管轄的情況時,由上級司法機關依法變通、指定下級司法機關管轄的情況。在刑事領域,實際上可能存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如下: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刑事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1、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3、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出現管轄不明、存在爭議或者不便管轄的情況時,由上級司法機關依法變通、指定下級司法機關管轄的情況。在刑事領域,實際上可能存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指定管轄。
4、綜上所述,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規定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管轄的原則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等。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如下: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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