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職業離職補償標準和離職補償金的標準是怎么規定的?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職業離職補償標準以及離職補償金的標準是怎么規定的?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央企辭職有什么補償?
央企辭職是沒有補償的。辭職是個人主動結束勞動的行為,發起人為個人,它是有區別被辭退的被動結束勞動關系的,是所屬單位的行為。
勞動法對于單位主動與員工結束勞動關系,是有對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條款。但是針對員工主動辭職沒有對應補償條款。
2021年離職補償上限?
一般非個人意愿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補償的,補償是根據是補幾個月的事,根據你工作年限加一個月,有的公司比較好,還會再加多加一個月的補償金,又說n+2n,就是代表你的工作年限,個月工資就是從你離職這一個月開始,往后推算12個月,你所收入的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的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那要看你是因為什么原因離職的。
如果是自己提出離職的沒有補償金。
如果是單位辭退你的要看辭退理由是什么,如果你已經轉正,單位以你不符合崗位要求,工作不合格辭退你,或者單位因為裁員把你裁掉,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021年職工身份置換補償標準?
一、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身份置換補償金是什么?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也有所不同。
(1)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準
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盡管各地方 *** 出臺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其中,員工月低于企業月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2)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并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并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3)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臺有關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相同。但是考慮到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于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賬戶,一旦改制后,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準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4)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于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準,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國有企業改制對職工有什么好處?
1、身份變化,職員會從原來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性質。
2、是效益變化,改制本來就是把雙刃劍,關鍵是看領導者,有沒有水平把單位搞活。
3、是收入變化,其實改制最后還主要的還是要牽動我們老百姓的利益的,要看改制方案的具體情況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職工收入的增長。
三、國有企業改制的流程是什么?
1、審計和資產評估:
擬改制的企業應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查審計,對核損后的存量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確認國有資產價值量。土地使用權的評估須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事務所進行。
2、制定方案:
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企業資產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擬改革方式、債權債務的情況、人員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業發展規劃。
3、方案報批:
《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提交企業決策層通過。國有獨資企業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經董事會通過;《職工安置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4、信息公示:
轉讓方持上述材料到產權交易中心登記,填報《出讓意向登記表》、《公告登記表》,簽訂《轉讓委托合同》;產權交易中心將轉讓公告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網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轉讓公告期不少于二十個工作日;根據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的結果,合理選擇拍賣、招投標或者協議轉讓等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5、改制審批:
經公告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后,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確定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報 *** 部門批準。轉變職工身份和資產處置;憑 *** 批準文件到勞動部門辦理職工國有身份的退出,簽訂國有身份退出協議,落實補償金及相關事宜;憑 *** 批準文件和勞動部門的職工國有身份退出手續,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
6、交易鑒證:
轉讓方與受讓方在產權交易中心主持下簽訂轉讓合同;在產權交易中心監督下進行資產交割和價款結算,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單;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產權轉讓鑒證書》。《產權轉讓鑒證書》是產權轉讓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商登記、財務結算、稅務、土地、房地戶籍變更手續地必備文件,是其增減資產的合法憑證。轉讓和受讓雙方應憑《產權轉讓鑒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7、變更登記:
持產權交易手續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變動或者注銷;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驗資,持產權交易手續和驗資報告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或者變更登記;持產權交易手續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更名過戶。產權交易中心對上述變更登記手續實行領辦制和跟蹤問效服務。
同事拿了50萬賠償金離職了,賠償金究竟是怎么定義的?
方法用對了,賠償金拿50萬是很正常的。舉個例子,老王在深圳A公司做了10年,月平均收入25000元,老王可以拿到的賠償金就是50萬元(10×2×25000)。
賠償金是什么,怎么賠,賠多少,依據的2008年頒發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狹義地說,賠償金就是賠償金,是一種特指懂得經濟賠償。但是從廣義來講,經濟補償、拖欠的工資、沒有發的加班費等等,都屬于賠償金。
怎么計算、怎么統計、怎么向公司、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張,如果弄不明白賠償金,可能會讓我們損失很多錢。
作為HR,下面我來和大家講講勞動賠償的那點事:
一、什么是賠償金、什么是經濟補償在勞動賠償中,一般賠償金或經濟補償占大頭,其它如加班費、拖欠的工資會少些,也容易明白,這里不展開解釋。下面來講講什么是賠償金、什么是經濟補償。
狹義的賠償金其實很好理解,就是企業違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錢。只要企業采取的是《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的辭退員工行為,都屬于違法辭退員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指的是公司依《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裁員,或者員工以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公司需要支付給員工的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賠償金和經濟補償不會同時存在。或者說賠償金其實是公司給員工補償的加倍懲罰,所以有了賠償金,公司不用再支付經濟補償。
二、什么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前文提過公司在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下,需要支付賠償金,下面我們來講講幾種常見的情況。
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能辭退員工的行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人員,除非在工作中有嚴重過失,比如挪用公款、嚴重曠工、在外 *** 嚴重影響本職工作、利用職位貪污 *** 等,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否則,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
大家都知道工傷、職業病、孕婦不能被辭退,但是請切記,在單位工作滿15年,離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員工,也是不能辭退的。所以在男人45歲,女人35歲后不要輕易換工作。
2.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
在我工作之初,也就是《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老板一句“明天不用來了”,就能把員工給開除了,非常之簡單。這也是當時老板慣用的手法,有時候甚至連工資都不給發。那時候人們也老實,一生氣摔門而去,也不去爭取什么。
現在有了《勞動合同法》,情況就不一樣了,老板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隨意辭退員工,這錢賠起來可肉疼了。
3.公司以裁員的名義,辭退個人
經常遇到網友私信我,公司裁員,第一個把我裁了,怎么辦?我說,你上當了。所謂裁員,指的是公司一次性辭退20人,或10%以上的員工。可大部分人認為裁員就是辭退自己,很多公司就是利用大家對“裁員”二字的誤解,肆意使用這一條作為辭退理由。
這里大家注意,裁員有三個條件必須符合,一是人數要符合,不能針對一兩個人,二是上報當地人社局備案,三要有合法的理由,比如破產重組、經營困難、企業轉產等等。
企業如果不能同時符合以上3點,裁員是違法的,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裁員合法,也需要支付補償金。
三、什么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公司依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的錢。具體類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下:
1.協商一致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勸退”是公司辭退員工最常用的手段,很多人以為老板、HR勸我們離職,自己同意了,是沒有補償的。其實不是的,公司主動勸我們離職,只要我們沒有貪污什么的大錯,公司都是需要支付我們經濟補償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勸退”不成,公司通常會以我們不能勝任工作,辭退我們。這里大家注意,第40條的第2點,就是在公司證明了我們不能勝任工作后,不能馬上辭退我們,而要對我們進行培訓或者調崗,還不能勝任,公司才能辭退我們。
所以公司要以這一條辭退我們,通常有這么幾個動作,一是找我們談話,擺出數據、事實,證明我們不能勝任工作,然后讓我們簽一份承認自己不能勝任工作的文件。二是勸我們接受調崗,然后給我們一個很難接受的崗位,比如掃廁所。到了這一步我們還不主動辭職,第三步是以我們不能勝任新崗位,辭退我們。
3.公司裁員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關于裁員的三點必要條件,前文已經講了。如果遇上合法的裁員,大家要注意裁員的優先級,特別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先裁短期合同員工,再裁長期合同員工,然后裁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最后裁家里上有老下有小,靠一人掙錢的員工。此外,公司裁我們的時候,支付了補償金。按法律規定公司如果是破產重組后,業務恢復了,要招人,得優先雇傭被裁的我們,補償金不用退回。
4.公司違法,員工提出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公司變更工作地點,故意降薪、調崗,逼員工離職,沒有依法繳納社保,拖欠工資、加班費等等手段,作為員工,我們都可以憑這一條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四、如何計算補償金和賠償金明白了公司要賠我們什么,就到了最最關鍵的,該賠我們多少錢了。賠多少錢,不是公司說了算,也不是我們說了算,具體得看《勞動合同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其實就是我們俗稱的N倍補償,2N就是前文提到的賠償金。
N=工作年限×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2N=2×工作年限×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獎金、福利津貼、加班工資、年終獎等等。(部分省市不包含加班費、年終獎)
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0.5年計算。比如老王工作了9年又3個月,老王的工作年限為9.5。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上限值,就是我們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的3倍時,補償基數按3倍社平工資計算,且最高補償12年。
舉個例子:深圳2019年的社平工資為10646元。
老王月入25000,在公司干了10年,被公司違法辭退,老王的賠償金=2×10×25000=50萬元
如果老王月入40000,在公司干了15年,老王的賠償金=2×12×(3×10646)=76.65萬元
但是老王月入30000,在公司干了15年,老王的賠償金=2×15×30000=90萬元
驚不驚喜,意不意外!但是就是這么算的。
可能還有人會問,不是N+1嗎?+1去哪里了?
這里的“1”,我們HR行話叫“代通金”,代替通知期的錢。如果大家留意會發現,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或者裁員,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如果公司給了一個月通知期,是不需要支付代通金的。如果公司希望馬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則需要支付這筆錢,這筆錢通常為一個月的底薪。
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是不需要支付代通金的,因為辭退員工已經違法,2N已經是對公司違法的最高處罰。公司何必在這時,還守一下法律呢?
總結:公司依法辭退我們,除非我們犯了重大過失,不然公司需要支付我們經濟補償,即使是和我們協商、勸退,也要支付。
公司違法辭退我們,需要支付賠償金,金額為補償金的2倍。
此外,在我們離職時,對于拖欠的加班費、工資,都要一起主張,不要漏了。
最最關鍵的是,在我們離職當天,公司應該為我們清潔一切費用,包括工資、加班費、業務提成、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等。
如果公司拖延支付,我們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忘了,提前收集證據哦。
關于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大家還有什么疑問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公司取消了我的崗位,還逼我辭職,如何爭取N+1的補償?
自己辭職,能拿到補償金嗎?一文講透,經濟補償金的那點事
辛苦工作4年,現在工廠跨省搬遷,我該默默離開,還是爭取補償?
END,本文到此結束,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