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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90012015標準中要求的法律法規(guī)是指(ls標準法律依據)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15日 01:13:08880

iso190012015標準中要求的法律法規(guī)是指(ls標準法律依據)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ls標準法律依據,以及iso190012015標準中要求的法律法規(guī)是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與食品有關行業(yè)性國家標準ls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食品生產過程中原料采購、加工、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huán)節(jié)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食品的生產,如確有必要制定某類食品生產的專項衛(wèi)生規(guī)范,應當以本標準作為基礎。

2.術語和定義

2.1 污染

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生物、化學、物理污染因素傳入的過程。

2.2 蟲害

由昆蟲、鳥類、嚙齒類動物等生物(包括蒼蠅、蟑螂、麻雀、老鼠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2.3 食品加工人員

直接接觸包裝或未包裝的食品、食品設備和器具、食品接觸面的操作人員。

2.4接觸表面

設備、工器具、人體等可被接觸到的表面。

2.5 分離

通過在物品、設施、區(qū)域之間留有一定空間,而非通過設置物理阻斷的方式進行隔離。

2.6 分隔

通過設置物理阻斷如墻壁、衛(wèi)生屏障、遮罩或獨立房間等進行隔離。

2.7 食品加工場所

用于食品加工處理的建筑物和場地,以及按照相同方式管理的其他建筑物、場地和周圍環(huán)境等。2.8 監(jiān)控按照預設的方式和參數進行觀察或測定,以評估控制環(huán)節(jié)是否處于受控狀態(tài)。

2.9工作服

根據不同生產區(qū)域的要求,為降低食品加工人員對食品的污染風險而配備的專用服裝。

3.選址及廠區(qū)環(huán)境

3.1 選址

3.1.1 廠區(qū)不應選擇對食品有顯著污染的區(qū)域。如某地對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顯的不利影響,且無法通過采取措施加以改善,應避免在該地址建廠。

3.1.2廠區(qū)不應選擇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1.3廠區(qū)不宜擇易發(fā)生洪澇災害的地區(qū),難以避開時應設計必要的防范措施。

3.1.4廠區(qū)周圍不宜有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難以避開時應設計必要的防范措施。

3.2 廠區(qū)環(huán)境

3.2.1應考慮環(huán)境給食品生產帶來的潛在污染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將其降至最低水平。

3.2.2廠區(qū)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qū)域劃分明顯,并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2.3 廠區(qū)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huán)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lián)P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fā)生。

3.2.4 廠區(qū)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以防止蟲害的孳生。

3.2.5 廠區(qū)應有適當的排水系統(tǒng)。

3.2.6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生活區(qū)應與生產區(qū)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4.廠房和車間

4.1 設計和布局

4.1.1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wèi)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fā)生交叉污染。

4.1.2 廠房和車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預防和降低產品受污染的風險。

4.1.3 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yè)區(qū),并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如:通常可劃分為清潔作業(yè)區(qū)、準清潔作業(yè)區(qū)和一般作業(yè)區(qū);或清潔作業(yè)區(qū)和一般作業(yè)區(qū)等。一般作業(yè)區(qū)應與其他作業(yè)區(qū)域分隔。

4.1.4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qū)域分隔。

4.1.5 廠房的面積和空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便于設備安置、清潔消毒、物料存儲及人員操作。

4.2 建筑內部結構與材料

4.2.1內部結構

建筑內部結構應易于維護、清潔或消毒。應采用適當的耐用材料建造。

4.2.2 頂棚

4.2.2.1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與生產需求相適應、易于觀察清潔狀況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頂內層噴涂涂料作為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的涂料。

4.2.2.2頂棚應易于清潔、消毒,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

4.2.2.3 蒸汽、水、電等配件管路應避免設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確需設置,應有能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裝置或措施。

4.2.3 墻壁

4.2.3.1 墻面、隔斷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圍內的墻面應光滑、不易積累污垢且易于清潔;若使用涂料,應無毒、無味、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

4.2.3.2 墻壁、隔斷和地面交界處應結構合理、易于清潔,能有效避免污垢積存。例如設置漫彎形交界面等。

4.2.4 門窗

4.2.4.1 門窗應閉合嚴密。門的表面應平滑、防吸附、不滲透,并易于清潔、消毒。應使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

4.2.4.2 清潔作業(yè)區(qū)和準清潔作業(yè)區(qū)與其他區(qū)域之間的門應能及時關閉。

4.2.4.3 窗戶玻璃應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對原料、包裝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2.4.4 窗戶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潔。可開啟的窗戶應裝有易于清潔的防蟲害窗紗。

4.2.5 地面

4.2.5.1 地面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結構應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

4.2.5.2 地面應平坦防滑、無裂縫、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5.設施與設備

5.1 設施

5.1.1 供水設施

5.1.1.1應能保證水質、水壓、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產需要。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guī)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guī)定。間接冷卻水、鍋爐用水等食品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產需要。

5.1.1.3 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如間接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tǒng)應明確標識以便區(qū)分。

5.1.1.4 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5.1.2 排水設施

5.1.2.1 排水系統(tǒng)的設計和建造應保證排水暢通、便于清潔維護;應適應食品生產的需要,保證食品及生產、清潔用水不受污染。

5.1.2.2 排水系統(tǒng)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等裝置,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

5.1.2.3 排水系統(tǒng)出口應有適當措施以降低蟲害風險。

5.1.2.4 室內排水的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qū)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qū)域,且應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5.1.2.5 污水在排放前應經適當方式處理,以符合國家污水排放的相關規(guī)定。

5.1.3 清潔消毒設施

應配備足夠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應配備適宜的消毒設施。應采取措施避免清潔、消毒工器具帶來的交叉污染。

5.1.4 廢棄物存放設施

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jié)B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并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5.1.5 個人衛(wèi)生設施

5.1.5.1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必要時特定的作業(yè)區(qū)入口處可按需要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5.1.5.2 生產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如設置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其規(guī)格尺寸應能滿足消毒需要。

5.1.5.3 應根據需要設置衛(wèi)生間,衛(wèi)生間的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于保持清潔;衛(wèi)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洗手設施。衛(wèi)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qū)域直接連通。

5.1.5.4 應在清潔作業(yè)區(qū)入口設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如有需要,應在作業(yè)區(qū)內適當位置加設洗手和(或)消毒設施;與消毒設施配套的水龍頭其開關應為非手動式。

5.1.5.5 洗手設施的水龍頭數量應與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必要時應設置冷熱水混合器。洗手池應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制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于清潔消毒。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1.5.6根據對食品加工人員清潔程度的要求,必要時應可設置風淋室、淋浴室等設施。

5.1.6 通風設施

5.1.6.1 應具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必要時應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設施有效控制生產環(huán)境的溫度和濕度。通風設施應避免空氣從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yè)區(qū)域流向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yè)區(qū)域。

5.1.6.2 應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污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通風排氣設施應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

5.1.6.3 若生產過程需要對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并定期清潔。

5.1.6.4 根據生產需要,必要時應安裝除塵設施。

5.1.7 照明設施

5.1.7.1 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的顏色。

5.1.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5.1.8 倉儲設施

5.1.8.1 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5.1.8.2 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倉庫地面應平整,便于通風換氣。倉庫的設計應能易于維護和清潔,防止蟲害藏匿,并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qū)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

5.1.8.4 貯存物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利于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5.1.8.5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并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5.1.9 溫控設施

5.1.9.1 應根據食品生產的特點,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等設施,以及用于監(jiān)測溫度的設施。

5.1.9.2根據生產需要,可設置控制室溫的設施。

5.2 設備

5.2.1 生產設備

5.2.1.1 一般要求

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5.2.1.2 材質

5.2.1.2.1 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制作,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yǎng)。

5.2.1.2.2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使用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yǎng)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fā)生反應,并應保持完好無損。

5.2.1.3 設計

5.2.1.3.1 所有生產設備應從設計和結構上避免零件、金屬碎屑、潤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應易于清潔消毒、易于檢查和維護。

5.2.1.3.2 設備應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墻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裝時與地面和墻壁間保留足夠空間,以便清潔和維護。

5.2.2 監(jiān)控設備

用于監(jiān)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5.2.3 設備的保養(yǎng)和維修

應建立設備保養(yǎng)和維修制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定期檢修,及時記錄。

6.衛(wèi)生管理

6.1 衛(wèi)生管理制度

6.1.1 應制定食品加工人員和食品生產衛(wèi)生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考核標準,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

6.1.2 應根據食品的特點以及生產、貯存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建立對保證食品安全具有顯著意義的關鍵控制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控制度,良好實施并定期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6.1.3 應制定針對生產環(huán)境、食品加工人員、設備及設施等的衛(wèi)生監(jiān)控制度,確立內部監(jiān)控的范圍、對象和頻率。記錄并存檔監(jiān)控結果,定期對執(zhí)行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6.1.4 應建立清潔消毒制度和清潔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潔消毒前后的設備和工器具應分開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6.2 廠房及設施衛(wèi)生管理

6.2.1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保持清潔,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新;廠房地面、屋頂、天花板及墻壁有破損時,應及時修補。

6.2.2生產、包裝、貯存等設備及工器具、生產用管道、 *** 食品接觸表面等應定期清潔消毒。

6.3 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與衛(wèi)生要求

6.3.1 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

6.3.1.1 應建立并執(zhí)行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前應接受衛(wèi)生培訓。

6.3.1.3 食品加工人員如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應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6.3.2 食品加工人員衛(wèi)生要求

6.3.2.1 進入食品生產場所前應整理個人衛(wèi)生,防止污染食品。

6.3.2.2 進入作業(yè)區(qū)域應規(guī)范穿著潔凈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頭發(fā)應藏于工作帽內或使用發(fā)網約束。

6.3.2.3 進入作業(yè)區(qū)域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不得攜帶或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6.3.2.4 使用衛(wèi)生間、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從事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后,再次從事接觸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設備等與食品生產相關的活動前應洗手消毒。

6.3.3 來訪者

非食品加工人員不得進入食品生產場所,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員同樣的衛(wèi)生要求。

6.4 蟲害控制

6.4.1 應保持建筑物完好、環(huán)境整潔,防止蟲害侵入及孳生。

6.4.2 應制定和執(zhí)行蟲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fā)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

6.4.3 應準確繪制蟲害控制平面圖,標明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放點、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 廠區(qū)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和食品應有的品質、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器具及包裝材料。除蟲滅害工作應有相應的記錄。

6.4.6 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藥劑前,應做好預防措施避免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時,應及時將被污染的設備、工具徹底清潔,消除污染。

6.5 廢棄物處理

6.5.1 應制定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廢棄物應定期清除;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必要時應及時清除廢棄物。

6.5.2 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應與食品加工場所隔離防止污染;應防止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溢出;應防止蟲害孳生。

6.6 工作服管理

6.6.1 進入作業(yè)區(qū)域應穿著工作服。

6.6.2 應根據食品的特點及生產工藝的要求配備專用工作服,如衣、褲、鞋靴、帽和發(fā)網等,必要時還可配備口罩、圍裙、套袖、手套等。

6.6.3 應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潔制度,必要時應及時更換;生產中應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凈完好。

6.6.4 工作服的設計、選材和制作應適應不同作業(yè)區(qū)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風險;應合理選擇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連接扣件等,降低內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風險。

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7.1 一般要求

應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管理制度,確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不得將任何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質添加到食品中。

7.2 食品原料

7.2.1采購的食品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7.2.2食品原料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應在指定區(qū)域與合格品分開放置并明顯標記,并應及時進行退、換貨等處理。

7.2.3加工前宜進行感官檢驗,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檢驗;檢驗發(fā)現涉及食品安全項目指標異常的,不得使用;只應使用確定適用的食品原料。

7.2.4食品原料運輸及貯存中應避免日光直射、備有防雨防塵設施;根據食品原料的特點和衛(wèi)生需要,必要時還應具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

7.2.5食品原料運輸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必要時應進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時裝運,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7.2.6食品原料倉庫應設專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檢查質量和衛(wèi)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必要時應根據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7.3食品添加劑

7.3.1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添加劑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2 運輸食品添加劑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護,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劑。

7.3.3 食品添加劑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wèi)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必要時應根據食品添加劑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7.4 食品相關產品

7.4.1 采購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4.2 運輸食品相關產品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護,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7.4.3 食品相關產品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wèi)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相關產品。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7.5 其他

盛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的包裝或容器,其材質應穩(wěn)定、無毒無害,不易受污染,符合衛(wèi)生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進入生產區(qū)域時應有一定的緩沖區(qū)域或外包裝清潔措施,以降低污染風險。

8.生產過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1 產品污染風險控制

8.1.1 應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huán)節(jié),并設立食品安全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控制措施。在關鍵環(huán)節(jié)所在區(qū)域,應配備相關的文件以落實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崗位操作規(guī)程等。

8.1.2 鼓勵采用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對生產過程進行食品安全控制。

8.2生物污染的控制

8.2.1 清潔和消毒

8.2.1.1 應根據原料、產品和工藝的特點,針對生產設備和環(huán)境制定有效的清潔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風險。

8.2.1.2 清潔消毒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清潔消毒的區(qū)域、設備或器具名稱;清潔消毒工作的職責;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清潔消毒方法和頻率;清潔消毒效果的驗證及不符合的處理;清潔消毒工作及監(jiān)控記錄。

8.2.1.3 應確保實施清潔消毒制度,如實記錄;及時驗證消毒效果,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8.2.2 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jiān)控

8.2.2.1 根據產品特點確定關鍵控制環(huán)節(jié)進行微生物監(jiān)控;必要時應建立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jiān)控程序,包括生產環(huán)境的微生物監(jiān)控和過程產品的微生物監(jiān)控。

8.2.2.2 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jiān)控程序應包括:微生物監(jiān)控指標、取樣點、監(jiān)控頻率、取樣和檢測方法、評判原則和整改措施等,具體可參照附錄A的要求,結合生產工藝及產品特點制定。

8.2.2.3 微生物監(jiān)控應包括致病菌監(jiān)控和指示菌監(jiān)控,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jiān)控結果應能反映食品加工過程中對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8.3 化學污染的控制

8.3.1 應建立防止化學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徑,制定適當的控制計劃和控制程序。

8.3.2 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yè)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

8.3.3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非食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8.3.4 生產設備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活動部件若需潤滑,應當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證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8.3.5 建立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

8.3.6 食品添加劑、清潔劑、消毒劑等均應采用適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應明顯標示、分類貯存;領用時應準確計量、作好使用記錄。

8.3.7 應當關注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情況,鼓勵采取有效措施減低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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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條掛面執(zhí)行標準是LS/T3212還是32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2016年1月1日起 LS/T 3213-1992《花色掛面》停止施行。因此現在的只用 LS/T 3212-1992 掛面。

食品生產企業(yè)未按執(zhí)行標準LS/T3302生產如何處理

LS/T3302是方便雜糧粉的執(zhí)行標準,如果你的產品執(zhí)行的是這個標準,則必須按照這個標準進行生產,否則產品不合格,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 *** 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 ***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guī)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yè)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質量監(jiān)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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