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立案意味著什么
-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 3、從受案到立案的時間期限
刑事立案意味著什么
一旦刑事立案就意味著刑事訴訟刑事訴訟開始與結束的標志的開始,刑事立案是刑事案件的必經過程,其立案的主體只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主體無權立案。其意義就是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一旦刑事立案就意味著刑事訴訟的開始,刑事立案是刑事案件的必經過程,其立案的主體只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它主體無權立案。其意義就是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一旦刑事立案就意味著案件已經受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刑事訴訟開始與結束的標志;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公安機關應當管轄。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立案就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將該案件納入法律程序:公安機關開始偵查,調查案件情況;提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接收,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在我國刑訴法八十三條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是關于刑事拘留的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八十三條 【立案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條文注釋 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啟動刑事司法活動的開端程序。只有正式立案后,刑事訴訟的程序才正式啟動,才可以進入以后的程序和開始后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八十三條第二款就是下列法條的第二自然段。規定的刑事拘留時要及時通知家屬?!鞠嚓P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從受案到立案的時間期限
刑事案件受理后刑事訴訟開始與結束的標志,應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手續。若遇重大、復雜線索刑事訴訟開始與結束的標志,需上報縣級公安機關當局負責人,延長審查期限至三十天。特殊情況下,如涉及特別重大、復雜刑事訴訟開始與結束的標志的線索,則需要經由地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授權,將審查期限延長至六十天。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的立案期限。但如果是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長到三十天。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受案到立案的時限,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分析:報案后一般在七天內立案,案件復雜的可以在三十天內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受案立案的期限是多久公安受案立案的期限如下:(1)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后在7日內立案;(2)如果案件重大并且線索比較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3)對于案件特別重大并且線索特別復雜的案件,經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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