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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標準的規定
1、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如下: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產假,領生育津貼;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2、休產假工資發放標準有以下幾條: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3、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2015年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1、根據《女職工保護規定》之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剖腹產產假:90天+30天(晚育)+3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155天。
3、天至30天的產假;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世界各國規定的產假長短不一,但大多數為12周至14周。其中產假最短的是菲律賓,為45天;產假最長的是芬蘭,為258天。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2015年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剖腹產產假:90天+30天(晚育)+3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155天。
由用人單位承擔。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法定休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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