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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經濟互助會非法集資的行為如何定性
1、利用經濟互助會非法集資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行為人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以非法營利為目的。 第被告人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沒有使用詐騙的方法。
2、法律主觀:看情況: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親戚朋友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則屬于非法集資;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3、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民間互助會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且如果資金管理員攜款逃跑的話,參與者也會面臨血本無歸的風險。
4、不算非法集資,因為他們資金來源是合法的。另一個他們也是干正事,用途合法。
5、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在民間標會,會期已到,而會頭拖欠全部會款不還,這樣在法律上是不會受法律保護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民間標會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報警進行處理,會頭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非法集資詐騙罪。
6、民間互助理財這種需要警惕的是非法集資,傳銷是另一種性質了。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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