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有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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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關于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規定。
1、【答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如選擇我國法院,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2、法律分析: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的規定是:因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原告可在與爭議有一定的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管轄。
3、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法律主觀:(一)一般地域管轄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是屬人管轄原則的體現。
5、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
涉外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
但涉及國際條約、外國人身份或婚姻、外國企業或組織等較為特殊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處理涉外案件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特殊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般涉外案件管轄法院這個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也就是說,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涉外案件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中級 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答案】:B本題考查的是重大涉外案件的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享有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的管轄權,B項正確。
涉外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1、法律分析:一般涉外案件的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法律分析:對于涉外案件的專屬管轄權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根據不同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關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作了如下規定: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的管轄。
4、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5、【答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章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包括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1)特殊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涉外案件管轄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涉外專屬管轄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根據不同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作了如下規定: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的管轄。
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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