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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爭取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自愿離職和非自愿離職的如何賠償?)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16日 00:04:121050

離職爭取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自愿離職和非自愿離職的如何賠償?)

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離職爭取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自愿離職和非自愿離職的如何賠償?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員工離職列出歷年來我們給少繳的五險一金差額,要求補償,怎么辦?
  2. 被迫失業有什么補償?
  3. 《勞動合同法》自愿離職和非自愿離職的如何賠償?
  4. 京東離職員工能拿到多少賠償?
  5. 公司調換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適應,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員工離職列出歷年來我們給少繳的五險一金差額,要求補償,怎么辦?

答:一、首先,單位這種行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二、這種情況是可以補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你單位可以主動向當地社保局提出為職工補繳申請,將欠繳的部分補齊。

四、與員工協商,對其進行經濟補償

這種問題,協商解決是最好的途徑。

如果員工不同意補繳,就只能接受員工經濟補償的要求。因為如果員工申請仲裁或走法院程序,最后的結果,也是單位負責補償,這個責任,單位是推卸不掉的。

回答完畢,喜歡的請關注!

被迫失業有什么補償?

被迫辭職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自愿離職和非自愿離職的如何賠償?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說是自己自愿離開工作單位的,那么也就是所謂的自愿離職,是無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的。因為只有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也就是所謂的非自愿離職才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個是有一個明顯區別的。

比方說你的勞動合同關系還沒有到期,即便是勞動合同關系到期之后,那么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不再續簽你的勞動合同,這種情形都屬于非自愿離職,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依法就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你在企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決定的,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工資待遇,這個工資待遇是根據你的全額工資或者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給予補償都是完全可以的。

反之,如果說你并不是自己企業單位提出離職,而是由于你個人原因造成離職的,那么很明顯你將不能夠獲得一分錢的經濟補償,同時失業金的待遇也是無法來正常領取的,所以說他們二者之間是有一個本質的區別。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京東離職員工能拿到多少賠償?

京東員工在職場自媒體發文:賠償到賬了,總共47萬,感謝!

京東員工發文稱,昨天賠償已經到賬,加上調休,年假,總共得到47萬的賠償;

他說感覺挺好的,在京東12年,離開也很感謝。

他表示,至于找工作,還是先玩玩再說了。

有人評論:只要把補償給了,那就是不是爛公司;

有網友回復:甚至可以說是好公司。

什么好事就讓你趕上了

公司調換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適應,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1、即便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員工崗位,也應與員工協商,不能單方面強制調整崗位。若未能就變更內容達成一致,單位可以在提前30天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的條件下,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實踐中看,通過調整勞動報酬、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逼迫員工辭職,有違常理也不符合規則,一般得不到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可。

3、您拒絕調整,若單位主動放棄調整,自然沒有賠償一說;若單位執意調整,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停止違法的舉動;若單位以員工不配合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視為違法解除,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祝好運!

關于離職爭取補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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