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聽證當行政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聽證,也可以口頭申請聽證。
2. 確定聽證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后,及時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
3. 通知當事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前通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
4. 開始聽證聽證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始,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程序和規則,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理解和接受。
5. 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實、理由、證據等進行陳述。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相關問題向當事人進行提問。
6. 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在主持人的指引下出庭作證,并回答當事人和主持人的提問。
7. 辯論和質證當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辯論和質證。
8. 結束聽證聽證結束后,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結束,并告知當事人提交陳述、證據等的期限。
9. 行政機關決定行政機關應當結合聽證結果和相關證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二、注意事項
1. 申請聽證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
2. 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并應當在聽證前向行政機關提交委托書。
3. 提交證據和陳述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機關提交相關證據和陳述,否則將影響聽證效果。
4. 聽證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聽證記錄,當事人可以在聽證結束后要求復印。
5. 保持禮貌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應當保持禮貌,遵守聽證規則,不得干擾聽證的進行。
6. 保密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保守聽證過程中的相關信息,不得泄露聽證內容。
7. 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不滿意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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