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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當庭提交的證據如何質證
在民事訴訟當庭提交的證據的證據的采納是需要確定是否屬于法定的“新的證據”的。通過當事人在法庭上對對方提供給法庭的證據,逐一進行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過程,對對方的證據發表意見,質證環節是整個案件審理的核心內容,不可不引起高度重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果需要保留證據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提供復印件的同時,還應提供無利害關系的知情人和見證人等相關證據。
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只承認真實的證明材料;認定與案件有邏輯關系的證明材料;在合法來源的證據被認可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說明證據的來源。非法取得的證據的真實性存疑,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承認。 方法 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
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質證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質證規定是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質證的規定是,質證時,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都會在法庭上進行出示,而且原被告可以相互質證。不過,如果這些證據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國家秘密,法院是不能在開庭的時候公開質證的。
在民事訴訟當中,對于質證的法律規定是質證一般是發生在雙方進行交換證據的時候進行質證,同時如果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是調查階段等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那么也是可以看作是質證過的證據。
關于舉證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法院準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訴法關于質證規定
1、證據在民訴法中的展示與質證有明確的規定:證據應在法庭上公開展示,并由當事人雙方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證據,需保密處理,僅在必要時在法庭上出示,不得在公開庭審中展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1條,證據的展示和質證應在法庭上進行。
2、法律分析:質證時間應該由法官根據案情和具體情況來定。由雙方協商并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后,基于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
3、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民事法庭調查規程庭審質證順序大致如此。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為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民事訴訟的舉證質證規定是怎么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質證的規定是,質證時,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都會在法庭上進行出示,而且原被告可以相互質證。不過,如果這些證據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國家秘密,法院是不能在開庭的時候公開質證的。
2、《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質證規定是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的質證規定是什么?
1、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的質證規定是包括:對于錄音證據的質證可以從錄音的完整性民事訴訟質證證據的規定,取得的合法性民事訴訟質證證據的規定,以及錄音的內容來進行質證。以侵害民事訴訟質證證據的規定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民事訴訟質證證據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對于錄音證據的質證,可以從錄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錄音的內容來質證。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民事訴訟質證證據的規定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取所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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