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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
“禁止反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案例包括再審申請與原審主張不一致、二審否認一審自認事實、二審陳述與一審所舉證據不符、一審證據與勞動仲裁階段所舉證據沖突、后訴與前訴訴訟請求相反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法院依據“禁止反言”原則,駁回了違反誠信訴訟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嚴肅性。
法律分析:當庭的陳述與訴狀中所主張的內容明顯矛盾,法院應用禁止反言原則,直接采信在前的陳述,也即采信訴狀中對事實的陳述而否定當庭所作的相反的陳述。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已明確放棄的訴求,法院未予審理,后又以已經放棄的訴求作為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適用禁止反言原則,對該點理由不予處理。
在適用禁止反言規則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僅在必要時適用;二是考慮行為的合理性;三是傾向于保護誠信方。總體而言,禁止反言規則旨在維護誠信原則,排除訴訟中的矛盾行為,保護合理信賴利益,確保訴訟程序的穩定性。
禁止反言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中保持言行一致。若當事人先前作出了某種行為或表示,隨后又試圖否認或改變該行為,導致他人信賴受損,法律將禁止這種反言行為。 在普通法系中,禁止反言原則的應用存在差異。
進而作為裁決的依據。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有助于減少訴訟過程中的證據負擔,提高審判效率。同時,它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指引,要求他們必須謹慎對待在訴訟中做出的陳述和承認,以避免后續的不利后果。這一原則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實踐中的重要性,有助于維護法律秩序和公平正義。
簡單理解,即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要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并對自己的言行、行為,高度注意,謹慎負責,以便保護對方當事人合理的信賴利益,節約司法資源,防止出現矛盾的裁判,并侵害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民事訴訟的禁止當事人反言是什么意思
其中禁止反言民事訴訟的禁反言原則禁止反言民事訴訟,即指當事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言民事訴訟,不能否定自己先前的明確陳述或行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禁反言原則要求當事人對其言行負責,不能為禁止反言民事訴訟了自身利益而撤銷或更改先前的承諾或陳述。這一原則保障了訴訟過程中信息的真實性和一致性,防止了當事人通過出爾反爾來獲取不當利益。
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其先前已經所作出的言行。在民事訴訟中,它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對對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承認后,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主張與承認事實相反的事實。
這一原則從字面上理解為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民事訴訟中,意味著當事人在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證據后,不得隨意撤銷或主張相矛盾的事實。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訴訟行為前后矛盾,損害對方當事人權益,阻礙訴訟進程。在民事訴訟中,“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禁反言是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行為時,應對自己以言詞做出的各種表示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訴訟中的禁反言,是指禁止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即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必須前后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不應允許其做出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禁止反言的原則
禁止反言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中保持言行一致。若當事人先前作出了某種行為或表示,隨后又試圖否認或改變該行為,導致他人信賴受損,法律將禁止這種反言行為。 在普通法系中,禁止反言原則的應用存在差異。
簡單理解,即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要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并對自己的言行、行為,高度注意,謹慎負責,以便保護對方當事人合理的信賴利益,節約司法資源,防止出現矛盾的裁判,并侵害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若一當事人因另一當事人之陳述產生依賴,則另一當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陳述。
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顯著提高了“禁止反言”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這一原則從字面上理解為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民事訴訟中,意味著當事人在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證據后,不得隨意撤銷或主張相矛盾的事實。
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則?
禁止反言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若一當事人因另一當事人之陳述產生依賴,則另一當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陳述。我國民法領域中并未單獨羅列禁止反言原則,但實際上在國內訴訟活動中早已不是陌生的詞匯。
法律分析:禁止反言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法律原則上它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在表示出相應的言詞后,要對自己的言詞負責,不得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詞的言論。
定義: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參與訴訟并實施訴訟行為時,應當對自己在訴訟的全部過程中所作出的訴訟行為負責。尤其在對方當事人已經就當事人作出的訴訟行為予以信賴并依此行事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為一己私利隨意否定此前已經作出的言論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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