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技術貿易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技術貿易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技術引進費包括什么?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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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怎么報價?
僅供參考:1、技術轉讓方應該舉證證明其技術的真實性,這里的真實性不僅包括技術的可操作性、可實施性,還應當包括可獲得收益性(為報價打基礎)。
2、技術轉讓費可以認為是由兩部分組成的:其一是,在談判技術貿易合同及執行技術貿易合同時的實際花費。其中包括:技術轉讓方派遣談判人員談判技術轉讓合同的差旅費;作報價及準備報價資料的費用;執行合同人員差旅費;轉讓技術所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資料、技術規程等的編制和復制的花費;根據受讓方提出的特殊要求而專門進行設計和實驗研究的花費;接受受讓方技術人員進行技術考察和技術培訓的費用;以及其它的實際花費和機動費用等。這些費用猶如技術轉讓過程中的成本部分;其二是,轉讓方的提成收入。技術轉讓方的這部分收入,就是雙方分享額外利潤為基礎計算出的部分。即,從額外利潤中的提成。這部分收入基本上是轉讓方獲取的純利潤。以產品銷售額為基礎進行計算時可按照下式:F=Q.Pn.Y.R其中:F:技術轉讓方向受讓方收取的費用。即提成費;Q:受讓方每年生產產品的數量,并默認所生產的產品全部被銷售。提成有按件提成和按量提成兩種。按件提成是計算每年生產產品的臺量,單位是臺/年,或件/年;按量提成的單位是噸/年;Pn:產品的凈銷售價。所謂凈銷售價是從總銷售價中扣減掉特定的扣除費用。如,包裝費、稅費、保險費、運輸費、實際允許的批發折扣和配套零部件等的費用。單位為元/噸或元/件或元/臺;Y:提成的年限;R:技術轉讓方從凈銷售額中分得收益的百分比。稱為提成費率,或提成率。根據一些國際貿易組織和專家們的統計分析,技術轉讓方能從額外利潤中分得的部分大約為全部額外利潤10%一30%,這個百分比數額折合成以凈銷售額為計算基礎時大約為0.5%-10%左右。技術轉讓中的技術轉讓費除可視為轉讓方的利潤外,也有補償轉讓方向受讓方讓出部分產品銷售市場或潛在市場的損失的成分在內。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表現技術轉讓費的條款有以下幾種:一、初付費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初付費,或者稱之為入門費。這是在技術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的第一筆費用。這筆初付費往往就是前面所說的,技術轉讓方在進行技術貿易過程中及執行技術貿易合同時的實際花費。但這并非說初付費就是這些實際花費。另外,由于技術轉讓方為了早日拿到更多的收益,有時還把其它的費用,譬如,部分提成費也放在初付費當中要求受讓方支付。二、提成費提成費就是前面所說的,技術轉讓方根據受讓方每年生產的產量逐年向受讓方收取的提成收入。逐年提成可以轉換為一筆總付。三、一筆總付一筆總付是把預計今后逐年的提成費換算為一筆固定的現值,在合同生效后的某個時間一次或某個時間段落內由受讓方向轉讓方分批進行支付。計算提成費的公式中有一些因素是變量。例如,每年生產產品的數量和產品的凈銷售價。考慮這些變量的影響,確定技術轉讓費時應逐年計算。那么上述公式應改寫為:F=Qy·Pny·R其中:Qy為第Y年的產品產量;Pny為預計的上第Y年的產品凈銷售價格。N是由第一年提成到第N年止的第幾個提成年份。換算為現值時上面的公式應轉化為:F=Qy·Pny·R/(1+r)其中:r為折現率M為建設期。在建設期內不生產產品。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把提成年限內的凈銷售價格確定為一固定的平均價格。四、一筆總付和提成相結合一筆總付和提成相結合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時除支付初付費外也支付部分提成費。這部分提成費稱為預提成費。有時預提成費還在其后逐年支付的提成費中分批扣除。3、制定合同,明確規定技術所用權(屬轉讓方)和使用權(被轉方)。并注意如下幾點:(1)約定不明的合同屬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但未約定的條款需要當事人在履行中繼續協商。合同法頒布之后,放寬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對無效合同案件也進行了嚴格的限定,擴大了可撤銷合同的范圍。約定不明的合同沒有違反強行法的規定,不屬于無效合同;約定不明的合同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不屬于可撤銷合同;約定不明的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經常處在履行階段。但值得注意的是,約定不明合同屬于雙方未充分完善的合同,合同內容不全面,影響了合同的履行,雙方當事人需要進一步協商相關條款或由裁判者指定相關條款的履行標準。標準的確立是履行的前提。(2)約定不明的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進行填補、確定,所以,應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約定不明的合同多數已經進入履行階段,為此,當事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不能繼續履行會造成財產的很大浪費。合同法只規定了不明條款如何解決的問題,而沒有規定解決不了擅自終止的問題。合同履行原則是合同當事人應堅持的原則,同時,也是裁判者應堅持的原則。首先,應盡量為當事人確立可參照履行的標準,盡量化解當事人的矛盾,樹立雙方互利思想,使當事人確立可行的標準。比如,質量標準可以向有關的質量部門或行業主管機關調查、咨詢。其次,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標準能確立,履行內容無障礙的,應支持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3)約定不明依法擴大解釋的原則。約定不明的案件,有些情況屬于當事人雖然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但有可能是當事人心里明知的,有可能在整個合同條款中隱含著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有可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能夠進行詮釋。采限縮性解釋還是擴大解釋,文義解釋還是整體解釋、目的解釋,要根據庭審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但總的原則要堅持促進交易,鼓勵履行的指導思想。(4)將責任判給最有可能避免此類糾紛發生的當事人。約定不明條款,有些是當事人確實沒有預見到,合同履行后才發現遺漏了,有的是當事人輕信不會產生問題而在協議里沒有明確,有的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條款,寄希望在履行中占便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應堅持誠信原則,禁止任何不誠信的行為。同時,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的分析,義務判給最有能力避免者。比如,技術標的的內容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應是技術方的責任,因為受讓方還沒有掌握技術,對技術內容的詳盡約定取決于其對技術的了解,在不了解的情況下,是不可能保證萬無一失的。這樣處理的目的也會使當事人在締約時采取認真和誠意的態度,盡可能避免糾紛的產生。(5)誰解除誰承擔責任的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解除合同的事由,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及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在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協商解除取決于雙方的自愿,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法定解除權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在違約方存在根本違約的行為時才有權解除合同,否則,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撕毀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并不構成解除合同的條件,所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注:一般公認的確定一項技術轉讓費的原則是,由技術轉讓方與受讓方共同分享在使用了該項技術后所取得的額外利潤。由于受讓方在實施該項技術時承擔了經營、市場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風險,利潤的分配比例上受讓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于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又由于核算額外利潤有許多困難。因此,在技術貿易中實際是以生產該產品的銷售額作為計算技術轉讓費的基礎。
補償貿易是指什么?
補償貿易(CompensatlonTrade)又稱產品返銷,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技術,然后以該設備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分期抵付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及利息。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于興建大型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采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產品返銷抵償。后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8O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產品中,屬于補償貿易返銷的占40%~50%。我國在80年代,曾廣泛采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但規模不大,多為小型項目、近年來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直接投資進入我國,故補償貿易更趨減少。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利用外資,促進銷售方面的優越性不容忽視。
技術引進費包括什么?
通過技術貿易方式引進技術時,公司必須向技術輸出方支付一定的技術引進費用,即技術引進的價格。技術定價一般比商品定價要復雜得多。技術價格一般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對技術研究開發費用的補償。包括被轉讓技術的基本設計、生產流程、制造工藝、質量控制標準、維修保養方法、產品的測試和檢驗方法等基礎資料和項目編制預算方面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本身難以確切計算,并且該項技術可能多次轉讓,因此,這筆費用只能作概賂的估算。在技術定價時,這部分費用只作參考因素,不能作定價的依據。
(2)技術轉讓的直接費用。包括技術服務費、技術資料費、項目聯絡費、技術培訓費等。該部分費用是轉讓方在技術輸出過程中所花費的人力、物力費用,所占比重很小,由轉讓方全部計入價格。
(3)轉讓方應得的補償利潤。即假設不轉讓技術,轉讓方向某個市場銷售商品將獲得額外利潤,以此為基礎核算損失額,轉嫁到技術價格中,由引進方承擔。這筆費用占技術價格的比重大,而且計算彈性也很大。為了準確合理地確定這部分價格,在價格談判中應分析技術的使用價值、先進性、產品生命周期、產品利潤率、轉讓方是否對技術承擔改進義務、轉讓方在供應原材料、元器件等方面的得益程度、不同類型的許可正對轉讓方產品市場的影響、國際技術市場的供需及技術的替代性等因素。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概念與主要方式。?
技術作為獨立的生產要素在國際間流動和轉移,也就是國際技術轉讓或轉移(InternationalTechnologyTransfer)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無償的、非商業性的技術轉移,主要是與學術交流、技術信息傳遞和技術人員交往相關。通過國際間無償轉讓形式取得的技術一般是不完整的,往往不能達到經濟目的。因此,現代技術轉移絕大部分采用的是另一種形式,即有償的、商業性的技術轉讓。
國際技術貿易即指有償的、商業性的國際技術轉移,是指在不同國家的經濟組織、企業或個人之間,按一般商業條件,將技術的使用權授予、出售或購買的行為。一般情況是,一國的技術供給方向另一國的技術需求方提供所需的技術,承擔某些義務,并從需求方取得一定的報酬。
國際技術貿易采用單純的技術貿易與混合的技術貿易兩種方式或途徑。單純的技術貿易有許可貿易、專有技術轉讓、技術協助;混合的技術貿易主要有:合作生產、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工程承包、裝配生產、交鑰匙工程(引進成套設備、技術轉讓)、租賃貿易、特許專營等。
燃氣表溫度補償標準?
目前市場上帶溫度補償的燃氣表主要有兩類:機械式溫度補償燃氣表和電子式溫度補償燃氣表。
我國在燃氣貿易計量標準方面,頒布有《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的第五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天然氣按體積計量,天然氣體積計算的狀態標準為20℃(293.15K),絕對壓力為101.325kPa(1標準大氣壓)。
對于機械式溫度補償燃氣表,各地技術監督局已不再進行型式批準審核。而燃氣表作為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取得型式批準證書——CPA證書。
產品采用數字化高精度進口溫度傳感器,溫度檢測精度高(≤0.5℃),芯片具備多種模式切換,有效降低功耗,適用于電池供電的產品,傳感器小巧,便于安裝在燃氣表內部。
產品帶有液晶顯示屏,通過按鈕可以翻屏顯示標況累計用氣量和工況累計用氣量。(標況累計用氣量就是經過溫度補償后的用氣量,工況累計用氣量則是和基表機械數輪的值相同。)
可根據市場需要提供具有溫度補償功能的NB-IoT智能燃氣表和LoRa無線遠傳膜式燃氣表等產品;
燃氣介質溫補范圍廣:-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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