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和意外案例,以及工傷事故與意外傷害事故賠償的區別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腦出血辦理視同工傷成功案例有哪些?
- 2、工傷死亡賠償索賠案例分析
- 3、云南玉溪農民工的工傷賠償案例
- 4、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
- 5、我這有一個工傷事故的案例,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
- 6、法律案例求助,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和工傷有關,請越詳細越好
腦出血辦理視同工傷成功案例有哪些?
腦溢血辦理視同工傷案例極少,故提供一下類似工傷成功案例以供參考。
案例一:李某與西安某報社工亡待遇糾紛案(晚上在家中休息猝死,認定為“視同工亡”)
【亮點】家中猝死仍被認定為“視同工亡”,認定過程利用“舉證責任”獲得突破。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楊某為西安某報社編輯,2011年某日上班時間稱自己感冒感覺頭暈,后與同事一起離開辦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時多,李某發現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將其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天上午11時死亡,死亡原因為腦出血并中樞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認定視同工亡。西安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條件,不予認定。后李某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一審,受理部門均維持不予認定的結論。李某不服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認為某區人社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撤銷區法院判決,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經過半年多時間,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決定,但仍然是不予認定。經行政復議又維持,后再次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庭審質證后發現,區人社局始終認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癥狀與死亡的因果關系證據,所以不予認定。余偉安律師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錯誤就是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導致其作出錯誤的決定。最終一二審人民法院從根源上理清了法律關系,均認為區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之后區人社局重新認定楊某死亡視同工亡,幾經訴訟,視同工亡認定結論生效且該案的工亡待遇也經法律程序裁決生效,現已履行完畢。
案例二:張某猝死家中電梯口獲工傷認定案
【亮點】家門口猝死職工被認定為視同工傷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張某是陜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機,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且單位辦理了工傷保險。2014年12月某日早晨6點左右張某出門前往公司,在家中電梯口突然暈倒,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家屬要求單位申報工傷,單位以張某在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為由,拒絕申報。張某家屬無奈,遂委托余偉安律師代理本案。經律師調查案情了解到事發時張某的值班時間是前一日15時至事發日9時,因大巴司機特殊的工作環境加之單位并未提供等候發車的休息室,所以張某在家中等候發車。余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張某的情況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隨后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但延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經過行政復議陜西省人社廳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暫時的失敗讓張某家屬略為灰心,但律師認為本案有些特殊性,有很多疑難點,對于最終的勝利還是要有信心。律師決定堅持訴訟程序,將陜西省人社廳和延安市人社局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新城區人民法院。本案經過兩審法院審理,最終都采取了余律師的觀點,認定張某死亡視同工傷。接到生效判決后,延安市人社局認真履行生效裁判,最終依法重新認定屬于視同工傷。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截止目前,該工傷認定結論已經完全生效。至此經過兩位律師近兩年的努力,讓這樣一起“司機一大早出門前往公司猝死自家電梯口”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以認定為“視同工傷”的結論劃上句號。
案例三:鄧某與某勞務公司工傷待遇案(不存在勞動關系仍認定為工傷)
【亮點】閻良區首例經法院裁決不存在勞動關系仍被認定為工傷的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鄧某于2015年9月與羅某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鄧某在羅某位于閻良某工程中從事木工工作,該工程由四川某建筑勞務公司發包給羅某。同年10月鄧某在工作時不慎從架板上墜落,經診斷為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腰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癥。后鄧某申請仲裁,閻良區勞動仲裁委裁決鄧某與四川某建筑勞務公司勞動關系成立,該公司以未向鄧某支付報酬、未對鄧某進行勞動用工管理、未與鄧某建立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起訴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勞動關系成立,二審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勞動關系不成立。鄧某對于工傷認定很悲觀,無奈之下委托余偉安律師代理該案。余律師堅信該案能夠獲得工傷認定,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認定過程中,姜律師出具了同樣是團隊代理的西安首例同類型成功案例判決書(法律文書號: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雁行初字第00116號),就相關理論進行了充分溝通,最終閻良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鄧某受傷為工傷。該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隨后該公司又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法庭審理過程中余偉安律師認為,本案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項規定,該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羅某,受傷的鄧某雖是羅某招用,但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該公司應承擔鄧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主審該案的法官表示,此類案件比較特殊,之前還未曾審理過,認真聽取了律師意見并表示會認真研究判決。最終,法院認為閻良區人社局工傷認定和西安市人社局復議決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了該公司訴訟請求。至此,經過余律師兩年多的努力,本案雖不存在勞動關系仍被成功認定為工傷。
案例四:楊某與四川某環衛管理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
【亮點】女性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事故發生時58歲),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經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后,工傷認定部門態度由不予受理改變為受理,并認定為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楊某母親蔣某入職于四川某縣環衛所從事環衛清掃工作,2015年5月與該環衛所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并非勞動合同。同年7月蔣某在從事清掃工作時被貨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肇事方賠償楊某合計50余萬元。楊某在處理完交通事故后向環衛所提出索賠,環衛所拒賠。無奈之下,楊某尋求律師幫助,楊某在四川成都、內江等地咨詢律師多人,然而律師都表示比較悲觀,理由是《四川省關于貫徹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后來,楊某多方打聽找到余偉安律師團隊來處理本案。經律師代理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不予受理,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后,人社局最終受理并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環衛所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蔣某與環衛所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蔣某所受傷害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余偉安律師認為,蔣某和環衛所雖然所簽的合同名稱為勞務用工合同,但合同內容具有行政隸屬的性質,如除提供勞動外蔣某需接受管理、服從安排、遵守規章制度等,所以可以確定蔣某與環衛所勞動關系的存在。其次,法律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蔣某已過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時所受傷害仍應由《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本案經過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審理,兩審法院均認可余偉安律師觀點,最終認定內江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隨后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工亡待遇,仲裁庭全額支持了楊某請求的工亡待遇共計57余萬,環衛所已經按程序履行。
案例五:馮某與西安某社保中心工傷待遇糾紛行政訴訟案
【亮點】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拒付工傷待遇,民告官行政訴訟勝訴案例。
【案情概要】馮某為西安市某公路收費站職工,2013年9月從宿舍樓前往收費站崗亭時,被一輛面包車撞傷,單位確認為工傷,并鑒定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014年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肇事司機承擔一百五十七萬的賠償責任。2015年因肇事司機去向不明,在金融機構無存款,無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致無法執行,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裁定本次執行程序終結。馮某無法獲得肇事司機的民事賠償,遂向西安市某社保中心提出工傷待遇支付申請,但該社保中心以交通事故已判決賠付,且申請工傷待遇數額巨大為由拒絕支付相關費用。2016年馮某委托余偉安律師、贠夢辰律師代理該案提起行政訴訟,西安鐵路運輸法院采納了律師代理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以及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應予支持。最終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該社保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向馮某支付全額工傷待遇。
案例六:田某與西安某高校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例
【亮點】“季節工”仍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個人與高校(事業單位)之間的工亡待遇勞動爭議,在勞動仲裁階段取得兼得裁決效果實屬不易。
【案情概要】老田從2009年11月進入西安某大學從事鍋爐工工作,每年上班四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辦理工傷保險。2014年3月田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其家屬小田等與肇事司機達成調解協議,司機一次性賠付人身損害賠償40余萬元。小田認為父親屬于工亡,向單位主張工亡待遇遭到拒絕,單位認為與鍋爐工老田不屬于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因此認為不屬于工傷,無奈小田訴諸法律程序。2015年7月陜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老田與該大學存在勞動關系。同年10月西安市長安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老田死亡視同工亡。2016年4月余偉安律師接受小田等家屬委托向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60余萬。其間該大學對于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致仲裁中止審理,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受理行政訴訟后,經過兩審終審,均認定田某的死亡“視同工傷”。中止事項終結后,仲裁庭再次開庭審理,并裁決支持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請求。仲裁庭庭審過程中,余偉安律師認為焦點問題是“兼得”和“補差”的法律適用問題,最終,仲裁庭采納了余偉安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支付死者家屬工傷待遇。通常仲裁庭依照《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睍鞒觥把a差”裁決。本案經過律師努力在勞動仲裁階段成功取得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效果也屬少見。
案例七:陳某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兼得案
【亮點】交通事故賠償金超過工傷待遇數額,未經訴訟,經律師交涉,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交通事故與工亡待遇“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陳某是西安某公司駕駛員,2014年9月某日夜間,在重慶駛往達州方向高速公路上,因陳某所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故障,將車停在緊急停車道內下車排除故障。肖某駕駛一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行駛中,在此路段因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車頭右側與陳某所架車輛左側相撞,又與中央隔離帶防護欄相撞,導致陳某車輛向前滑移,右后輪碾壓正在該車下方排除故障的陳某,致陳某當場死亡。此事經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陳某家屬在處理過交通事故獲得近60萬余元賠償后,向西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亡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闭J為交通事故已經賠償高達60萬余元,因此拒絕支付工傷待遇。遂委托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經幾位律師多次與西安市蓮湖區社保機構交涉,最終工傷保險基金同意支付,并于2016年9月18日支付56萬余元。
案例八:孫某訴陜西某公司工傷待遇糾紛案
【亮點】交通事故與工傷(傷殘九級)待遇?“兼得”;一審判決“補差”,二審改判“兼得”。
【案情概要】2012年4月孫某入職陜西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1月在單位工作期間,在指揮車輛停車時被車輛撞傷,住院期間交通事故獲得賠償。2013年6月西安市未央區人社局認定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15年9月孫某因2012年“老工傷”再次去醫院接受治療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孫某多次向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屢次被拒絕,之后找到余偉安律師請求幫助。2016年3月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評定,孫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但仲裁委只支持2015年二次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生活護理費,共計7900余元,未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三個一次性”傷殘待遇。遂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院認為孫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獲得賠償金,單位只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肇事方的賠償金的差額共3萬余元。余律師認為,法院判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補差”沒有法律規定和法律理論支持,理論上兩者屬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實踐中兩者也是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經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余律師的觀點,改判公司向孫某共支付10萬余元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九:張某與北京某商貿公司工傷待遇糾紛案
【亮點】入職一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超市小時工促銷員與展臺商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城市里上班,每天花兩小時回農村家中休息,仍屬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案情概要】張某的丈夫田某于2015年2月4日經人介紹,入職北京某商貿公司合作商華潤萬家西安咸寧店,擔任促銷員,華潤萬家為其辦理了入職手續,2015年2月11日正式上班,工作時間為8時至18時。2月17日晚20時左右,田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交警勘察現場無法查明肇事者,后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無事故責任。田某妻子張某向北京某商貿公司主張田某的工亡待遇,未果,遂委托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律師向西安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確認田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辯稱,田某以小時計算報酬,每天結清報酬,雙方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但是,經律師了解,田某在該公司展臺從事生鮮冷肉銷售工作,其提供的勞動是該公司業務組成部分,且該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資,同時接受該公司委托華潤萬家超市的管理。以上都表明田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西安市仲裁委認同律師的觀點,裁定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后該公司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兩審終審,法院皆判決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成立。之后,律師代理張某申請工傷認定,西安市新城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田某死亡為工亡且已生效。
案例十:李某訴西安某建筑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亮點】建筑公司將工程發包給勞務公司,建筑工人仍被確認與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情概要】2016年6月老李進入西安某建筑公司位于高陵區工地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9月某日,老李駕駛電動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老李兒子小李向該公司主張工亡待遇未果,委托余偉安律師團隊代理本案。該建筑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舉證《勞務合同》,證明高陵區工地所有勞務均已發包給陜西某勞務公司,試圖否認與老李存在勞動關系。律師前期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取證,成功取得部分錄音及書面材料作為證據適用,并最終經過法庭調查以及激烈的法庭辯論,高陵區仲裁委和高陵區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建筑公司雖已經將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但公司本身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通過本律師提供的證據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足以證明死者與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建筑公司提供的《勞務合同》不影響其與死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經西安市高陵區仲裁委裁決,確認老李與陜西某建筑公司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后該建筑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高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再次維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第一次突出性腦出血當場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如沒有死亡,那么不能按工傷程序處理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p>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因此,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死亡賠償索賠案例分析
工傷 保險 是五大社會保險之一,每個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職工辦理此項保險,是對職工的一種保障。工傷保險包含的內容很多,工傷死亡賠償是工傷保險賠付最多的一項。以下是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工傷死亡賠償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區生產服務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隊承包的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轉包給本案被告個體工商戶業主張學珍組織領導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務站,并簽訂了 承包合同 。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務站經營活動全權代理人、被告張學珍之夫徐廣秋組織、指揮施工,并親自帶領雇傭的臨時工張國勝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1至4根大梁時,起吊后梁身出現裂縫;起吊第5根時,梁身中間折裂(塌腰)。對此,并未引起徐廣秋的重視。當拆除第6根時,梁身從中折斷,站在大梁上的徐廣秋和原告張連起之子張國勝(均未系安全帶)滑落墜地,張國勝受傷,急送天津堿廠醫院檢查,左下躁關節內側血腫壓痛,活動障礙,濕片未見骨折。經醫院治療后,開具證明:左跺關節挫傷,休息兩天。11月21日,張國勝住進港口醫院,治療無效,于12月7日死亡。
經天津市法醫鑒定,結論是:張國勝系左內躁外傷后,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致膿毒敗血癥死亡。后又經塘沽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張國勝系外傷所致膿毒敗血癥,感染性休克,多臟器衰竭死亡,醫院治療無誤。張國勝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
張國勝工傷后,服務站及時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死后出資給予殯葬。除此,原告為給張國勝治病借支醫療費用、誤工工資等費用共損失17600.40元。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2:
2012年某月某日,陳某在西安市雁塔區魚化工業園內施工時被電擊身亡。留下六十多歲的母親、五歲多的女兒及三十多歲的妻子,妻子還懷有四個多月的身孕。陳某為陜西某鋼構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單位和其簽訂有書面 勞動合同 ,且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
事故發生后,陳某家屬一行二十多人來到陳某單位,單位迫于壓力為陳某家屬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雙方代表經過三天數次談判但一直沒有實質進展。無奈之下,陳某家屬找到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余偉安律師希望提供法律幫助。余偉安律師了解案情后,發現陳某死亡前還是單位的項目經理,單位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單位下欠陳某約十萬元工程款未結算。
最后解決方案是由單位一次性支付陳某家屬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陳某的工程款共計一百二十余萬元,工亡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及商業保險理賠事宜由單位處理,所得全部賠償款項由單位所有,陳某家屬配合提供工傷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商業保險理賠相應的手續,包括提供權益轉讓書等一切所需材料。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3:
案例一:單位張某在下班(工作兩年,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途中遇車禍不幸身亡(事故認定車方與其承擔同等責任),張某丈夫謝某便向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60萬余元的工亡賠償等款項。
案例二:2006年王某(王*、王**兒子、曹**丈夫、王***父親)與陜西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關系。2007年4月19日王某在長**公司辦公室上班時,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后王某家屬20多人三番五次到王某公司聚眾鬧事,要求賠償王某命價及撫恤金共計35萬元。用人單位一開始有意按25萬元“私了”,但多次談判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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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并不是工傷事故認定的標準,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只是說明工傷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而已。
可認定工傷的事故范圍有:
工傷范圍: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本案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但因其系在48小時后死亡的,因此不符合視同工傷的第一款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級傷殘認定標準: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大腦處于重度損壞狀態,如果一直昏迷,沒有死亡”屬于一級傷殘。
就本案而言,建議與企業協商解決,證明死者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如果簽訂過勞動合同,提高合同即可,如果未曾簽訂,則需要提高例如工資單、工友證言等這些能證明死者與企業存在勞務關系的證據。
本案可以要求企業作出適當賠償?;蛘呱暾埪殬I病鑒定,看看是否是由職業病引發的事件。
既然不能認定是工傷,就更不會按工傷傷殘的賠償標準給賠償了
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
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
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應該對法律方面的問題不陌生,其實大部分我們私下不能解決的問題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以下了解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
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1
某職工平時乘坐公交車和地鐵上下班,某日于上班途中在步行進入地鐵站出入口時,因雨天路滑,剛從樓梯下行幾個臺階就滑倒在地,當場不能動彈,后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尾骨骨折。
意外雖然不是什么好事情,但在生活中卻屢屢出現,那么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能不能算工傷呢?
相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通過解讀《工傷保險條例》,我們基本可以排除第14條第(一)(二)(三)(四)(五)項;
最后只剩下第(六)項,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首先,該職工滑倒受傷,其本人應負全部責任;
其次,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城市軌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客運系統在運營過程中,因違反作業操作規程,或由于技術設備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運載人員傷亡的事件;
該事件中,職工是上班途中在地鐵站出入口臺階上自行摔傷,顯然不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除了案例中的情況之外,在日常生活中在上下班的路上碰到被狗咬傷、被行人沖撞受傷這些情況也不能算工傷;
如果是遇到被機動車、非機動車撞傷的情況,則需要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算,如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則算工傷。
在此還是要提醒廣大上班族,上下班路上多多注意安全,高高興興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2
遇到惡劣天氣導致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是否算工傷呢?
據深圳人社局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因此,如遇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傷,雖然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不能認定工傷的。
雖然沒有被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職工依然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病假期間工資等仍有相應的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上述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此外,臺風過后,很多環衛工人連夜加班清掃路障。因此,加班時間也視為工作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所以,環衛工人在清掃路障過程中因雨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治療費用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且可以領取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雨天路滑而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
職工滑倒摔傷事故分析3
哪些情況下職工摔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
這一規定要求,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3)、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
因此,職工摔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要看具體情況。
【問答】
第一問:下雪路滑,劉某和工友們下班,工友們都因路滑沒有立即騎車,而他從車棚里推出電動車就騎上了,剛出廠門,一加速就滑倒了,摔成重傷。請問,劉某滑到摔傷能認定工傷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認定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因此,劉某雖然是在上線班途中受傷,但不滿足其他兩個條件(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自己摔倒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第二問:下雪路滑,環衛工人清掃街道的積雪過程中摔倒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雪情就是命令,環衛工人不得不冒著風寒路滑清掃積雪。在清掃積雪過程中摔倒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
第三問,雪下的很大,阻斷了交通,環衛工人不得不加班清掃積雪,加班期間滑到摔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答,加班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延續,因此,加班時間也視為工作時間。因此,環衛工人在加班時間清掃積雪過程中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第四問:職工外出開會期間或參加某些活動中滑倒摔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因工外出期間或參加某些活動時,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不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治療費用,還可以領取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話,所有相關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問:因雪天滑到,但又認定不了工傷的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對于因雪天滑倒摔傷,沒有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病假期間工資等。
我這有一個工傷事故的案例,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
趙某在劉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時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此,本案中趙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在確定了此情形屬于工傷后,我們面臨一個選擇,到底應當由誰來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是承包人劉某還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將一工程承包給自然人劉某,傷者趙某是劉某的雇員,然而承包人劉某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雖然發包人甲公司具備用人單位資格,但趙某與甲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應當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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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下解答能真正幫到您:
1,一宗交通意外事故,引發兩宗索賠主體,工傷及交通事故傷害賠償。工傷期間單位應不會扣發工資的。
2,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甲方已符合工傷條件。
3,甲方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甲方需未簽定勞動合同,但有實際存在勞動關系,提供證據:每月從用人單位發放簽收的工資單(表)、銀行對賬單、工作證、派工單或其他能證明入職的人事檔案等。認定為工傷后就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4,甲方是司法鑒定為8級,而工傷評殘可能達到7級或更高,因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司法鑒定是按人體傷害程度(功能)來評定的。
5,比如:認定工傷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為7級的,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6,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甲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交通事故索賠:無論對方有無交強險,先按交強險賠償限額賠償,超出部分就按責任比例負擔。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1萬元,包括:醫療費、營養費,院伙食等,對超過部分甲方負責30%。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包括: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超過部分甲方同樣負責30%。注:誤工費可以從出險計到評殘前一日,殘疾賠償金有城鎮收入標準和農村收入標準之分。被撫養人生活費也有城鎮支出標準和農村支出標準之分。城鎮居民待遇條件是在城鎮居住滿一年或有城鎮固定工作收入的。
8,對方無能力清償的,可協議分期賠付。
9,訴訟要不要請代理人,視自己的能力而定,索賠項目合理的,索賠證據充分的,可不用代理人,其實自己到法院立案大廳填寫訴訟狀也不難,立案庭工作人員會指導或有樣本參照的,立案庭工作人員會審核你提供的證據是否充足給你意見或吩咐你補充。請代理人好處是不用自己操勞,但代理費用是自己出的,訴訟費可判對方負責,但代理費法官是不管的。自己權衡是否得不償失的。
10,訴訟狀填寫:1,原告名稱、身份號碼、住址等,2,被告1為對方車司機、2車主,(因對方車無交強險,就無保險公司作為3被告)填寫被告名稱、身份號碼、住址等,3,賠項目及金額(參照以上項目),4,事實與證據:出險經過與事故認定。5,提供證據:對方司機及車輛證件、身份證等復印件(可以向交警索取復印件并蓋章)、認定書、甲方疾病證明、醫療發票、傷殘鑒定報告、工作收入或居住證明等。撫養人關系證明等,先交復印件(如一個被告就復印兩份,兩個被告復印三份,其中一份交法官),原件在庭審到交法官轉被告確認。
11,判決生效后仍未得到賠償的,可申請強制執行。
溫馨提示:若要索賠營養費,護理費的疾病證明必須有醫囑增加營養,住院期間需陪護1人??上人髻r工傷,交通事故索賠不要提供工傷賠償資料。二者不沖突。
真心希望以上解答能對你有幫助并得到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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