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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仲裁有哪些規定
1、第一,關于仲裁前 證據保全 。 民事訴訟法 第84條規定,“在 證據 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 訴訟 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 級別管轄 ,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地點的,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仲裁有哪些規定?
1、《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仲裁有哪些規定? 或裁或訴二選一。
2、第一,關于仲裁前 證據保全 。 民事訴訟法 第84條規定,“在 證據 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 訴訟 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地點的,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5、一)新法規定 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6、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 *** ***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關于仲裁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是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轄權,而不排除仲裁管轄權。
仲裁申請執行管轄法院的確定原則主要包括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所在地、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等因素。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時,需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并提交相關材料。法院將依法審查并執行仲裁裁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關于仲裁條款的規定
1、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新中國成立以來,仲裁立法大致經歷了只裁不審、兩裁兩審、又裁又審及新仲裁法的或裁或審幾個階段。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仲裁實行 一審 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 二審 和再審三個階段。 管轄 不同。仲裁是 協議管轄 ,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地點的,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故該合同之仲裁條款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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