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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傷回復后,公司不讓回去上班怎么辦?
- 2、工傷后恢復不了怎么辦?
- 3、十級工傷單位一年沒讓復工還扣500元何當月三天工資!兩月的停工留薪只...
- 4、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已過24個月,還不能復工,單位提出按所在地的最...
- 5、工傷以后不能正常上班怎么辦
工傷回復后,公司不讓回去上班怎么辦?
法律主觀:勞動者醫療期結束后,如果仍然無法回來上班,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且額外支付勞動者6到12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金 。
如果是因為工傷不能上班,之后痊愈了,老板不接收,可以直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尤其是大城市。(像我這種18線小縣城就有點難了)不過說白了,你申請勞動仲裁后,老板可能對你變相裁員。
可以向公司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如果公司同意的則視為沒有爭議,如果公司不同意的,那么需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停工留薪期延長鑒定。
不允許因工傷開除員工,如果是工傷的話,廠子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到工會投訴,也可以到法院起訴。
工傷后恢復不了怎么辦?
法律客觀 :到公司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梢?,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沒有規定期限,但在實際操作中早些鑒定對被鑒定人有利,傷情相對穩定后就可以去進行鑒定。
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完畢之后還沒有恢復,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期延期,但是是否批準應該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實際傷情來作為判定的。 工傷期間結束還沒全好,提供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
法律分析:工傷假期到了,沒有恢復可以申請延長。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鑒定八級發現后遺癥十年了恢復不了醫院證明管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要提交相關的工傷醫療資料,其中包括工傷診斷證明,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
十級工傷單位一年沒讓復工還扣500元何當月三天工資!兩月的停工留薪只...
1、十二個月。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長短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只要員工在工傷或者是職業病期間,需要暫停工作去接受工作醫療的,都能算作在停工留薪期內。
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所稱原工資是指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而不是只發底薪。
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停工留薪期滿后,工傷醫療機構認為需要休息治療的,工傷職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5、法律主觀:工傷期間法律沒有不發工資的規定。如果職工停工留薪的,單位需要按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來按月向其發放工資。不發工資是違法的,職工有權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去勞動局舉報投訴。
6、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合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已過24個月,還不能復工,單位提出按所在地的最...
1、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長期限不能超過24個月,應是指工傷職工治療時單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而非指累計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所在單位不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傷殘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以后不能正常上班怎么辦
法律主觀: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之后,無法正常工作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主觀:工傷醫療期滿后不來上班,如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法律主觀:勞動者醫療期結束后,如果仍然無法回來上班,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且額外支付勞動者6到12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金 。
法律分析:職工在遭受工傷后不能上班的,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都應當第一時間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提起工傷鑒定,這是維護自身權益最佳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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