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宜林地采沙量刑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占用宜林地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非法采砂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 2、林業法對砍樹的規定
- 3、占用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線每畝
- 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的決定(2002)
- 5、請問開采河沙該怎么量刑
- 6、破壞濕地刑法量刑標準
非法采砂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采挖砂石會構成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二、非法采挖砂石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林業法對砍樹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關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 *** 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占用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線每畝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林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那么2017年林地占用補償標準如下:
一、征占林地的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有規定的標準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二、征占林地交費的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與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三、各項費用繳納的標準
森林植被恢復費: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于執行新疆 *** 爾自治區人民 *** 〈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于執行新疆 *** 爾自治區人民 *** 〈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于補償標準的20倍。
[img]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的決定(2002)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強林地管理,發展林業生產,提高森林覆蓋率,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三、將第八條中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修改為“單位”。四、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五、第十八條修改為:“確需臨時使用林地采砂、采石、開礦、取土、勘探,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憑臨時使用林地批準文件向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臨時使用林地不得超過兩年。”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禁止在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建設公墓。已經批準建設的,不得再擴大墓園范圍。
“林區內禁止私埋亂葬,對原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出或者深埋,不留墳頭。”七、第十九條調整為第二十條;第二十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依法可以轉讓的林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進行林地資產評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地資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九、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批準;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十、第二十二條調整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類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后,方可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或者領取開采礦藏和施工、作業許可證。”十一、第二十三條調整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十二、第二十四條調整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應當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林地、林木、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異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市和縣(區)人民 ***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十三、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十四、刪除第二十八條。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十六、第二十九條調整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十七、第三十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十八、第三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地權屬界樁等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請問開采河沙該怎么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廣東省河道采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違法采砂作業工具,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可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
(二)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
(三)造成水工程損壞、河勢改變,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河道采砂人拒不履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費用由河道采砂人承擔。
合法的河道采沙場必須取得水利部門頒發的“河道采沙許可證”,上面詳細規定采沙場的施工地點,取沙點的長、寬、深,還附有采沙點的地圖。水利部門在審批“河道采沙許可證”之前,要對報批的采沙地點進行詳細的勘查,最終確定合法的取沙點在河道中的沙包等地形上作業,這樣的采沙行為可以消除河道中的不利地勢,有助于疏浚河道和泄洪。而非法采沙點由于取沙的行為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不分地點地在河道里挖坑掘穴,將影響正常的河道泄洪。
破壞濕地刑法量刑標準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同時,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宜林地采沙量刑標準和占用宜林地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