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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補充偵查的時限規定如下: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且不得超過兩次。所謂補充偵查,即在原有的偵查工作基礎上,通過補充相關證據資料,以求更準確地處理案件。
所以,簡單來說,補充偵查的期限通常是一個月,而且一般以兩次為限。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案件的偵查工作能夠高效、有序地進行,同時也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補充偵查期限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或檢察院在原有偵查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包括審查批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庭審理階段。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院需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次數最多二次,每次期限也是一個月。
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只能是兩次。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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