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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
- 2、榆林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 3、榆林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是什么
- 4、榆林西沙文化路拆遷賠償何時到賬
- 5、關于房屋拆遷的公告
- 6、2019年榆林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 *** 。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 *** 或者本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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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榆林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照橫山區人民 *** 《關于發布全區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橫政發[2021]6號)執行:包西鐵路以西至橫山區行政界線為16萬元/畝;東至懷遠二路、包西鐵路,西至懷遠三路,南至科創四路,北至科創一路、科創三路為12萬元/畝:東至懷遠三路、包西鐵路,西至懷遠五路、南至科創五路,北至科創一路、科創四路為9萬元/畝;東至懷遠五路、包西鐵路,西至懷遠六路,南至 VI 級北邊界,北至科創一路向南500米處、科創五路為6萬元/畝:東至橫山區行政界線,西至西環線向東約1200米處,南至科創七路,北至橫山區行政界線、 V 區片南邊界為4.5萬元/畝。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榆林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國家棚戶區改造賠償方法存在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兩種,具體根據當地物價和補償辦法進行補償。
1、實物安置主要包含三個補償內容:
(1)規定一定比例的面積置換;
(2)、將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就是把房屋折算成價格,和房屋的新舊、裝修、結構都有關系;
(3)、其他的搬遷獎勵。
2、貨幣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 *** 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 *** 批準并對外公布的房屋基準價格。
各地方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依法實施征收,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棚戶區改造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方也可以探索采取共有產權的辦法,做好經濟困難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榆林西沙文化路拆遷賠償何時到賬
四十五個工作日。榆林西沙文化路發布張貼公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榆陽區人民 *** 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間對拆遷的賠償進行到賬,只需等待期間的四十五個工作日即可。
關于房屋拆遷的公告
為了城市建設需要,有時一些地區會規劃房屋拆遷,進行房屋拆遷時相關的部們就會發出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的公告范文篇一
因杭州至紹興城際鐵路錢清段工程建設需要,需拆遷錢清鎮相關村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紹興市柯橋區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意見》和區相關政策規定,現就房屋拆遷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項拆遷范圍和面積:
本項目房屋拆遷范圍涉及錢清鎮梅東村、前梅村、方家橋村、錢清村、清風村、勞動村、東江居、塔下居、西后街居、錢門社區等村居的住宅房屋及13家企事業單位的部分房屋(詳見拆遷紅線圖),總建筑面積約90000平方米。
二、本項目拆遷期限及時間安排:20xx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0日為房屋騰空搬遷期限(具體各村時間進度不同,詳見各村拆遷安置方案)。騰空后實施房屋拆除。
本項目房屋拆遷事務由紹興市柯橋區杭紹城際軌道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委托紹興市xxx鎮人民 *** 實施。
本項目拆遷紅線范圍內,自公告之日起,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房屋翻(擴)建、房屋買賣、贈予、租賃、抵押等手續。本項目房屋拆遷范圍內房屋產權與使用權糾紛應在拆遷期限內妥善解決,逾期不解決的不中止拆遷。
特此公告!
xxx鎮人民 ***
20xx年11月7日
房屋拆遷的公告范文篇二
為加快城市建設,根據區委區 *** 統一部署,青旅紹興項目一期需拆遷齊賢鎮羊山村湖岙地塊房屋及附屬物。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紹興縣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意見》和柯橋區 *** 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房屋拆遷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項目拆遷范圍及面積:
東至羊山、南至規劃上方山大道、西至鏡水路、北至齊大公路(具體以拆遷紅線圖為準)。總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約60000平方米。
二、本項目房屋拆遷搬遷期限(騰空時間):
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
三、本項目業主單位為xx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房屋拆遷事務由xx鎮人民 *** 組織實施。
四、本項目拆遷范圍內土地房屋產權或使用權糾紛應在拆遷期間妥善解決,逾期不解決的不中止拆遷。
特此公告
xx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xx鎮人民 ***
20xx年12月2日
房屋拆遷的公告范文篇三
根據《xx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xx市xx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為實施宛平城及周邊環境整治項目建設,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證號為京建豐拆許字[20xx]第24號。
拆遷范圍: 東至:鐵路用地;南至盧溝橋北里小區(南區);西至:西五環;北至:盧溝橋北里小區(北區)。
上述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需要拆遷,各被拆遷的單位和居民應當依法服從工程建設的需要,自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日中午12時以前完成搬遷。
特此公告
xx市xx區人民 *** 房屋征收辦公室
20xx年11月18日
房屋拆遷的公告范文篇四
因危舊房改造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x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x政規〔20xx〕5號)規定,區 *** 決定對成大公司宿舍及周邊地塊紅線范圍內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項目:成大公司宿舍及周邊地塊房屋征收。
二、征收部門:x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征收實施單位:xx區城市房屋拆遷安置中心。
四、征收范圍:成大公司宿舍樓,具體見紅線圖。
五、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六、征收期限: 自20xx年5月24日起。
七、獎勵期限:自分戶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30天內。
八、簽約期限:自分戶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40天內。
聯系電話:
辦公電話:
監督電話:
如對本征收決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淮安市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20xx年5月24日
2019年榆林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各縣區人民 *** ,市 *** 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棚戶區改造實施辦法》已經市 *** 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人民 *** 辦公室
11月24日
榆林市棚戶區改造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規范棚戶區改造工作,維護公共利益,改善困難群眾住房條件,緩解城市內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中心城區、縣城、建制鎮和國有工礦區范圍內實施棚戶區改造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包括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非成片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舊街區和舊住宅區的綜合整治,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戶區,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中連片或零星分散(非成片)建設的,多數房屋結構簡陋、使用年限久、公共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和基礎設施不健全、居住環境惡劣的區域。本辦法所稱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戶區改造,是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對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戶區進行的綜合改造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失去或基本失去農業生產所需的耕地,村莊發展與城市發展矛盾突出,相互制約的村莊。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中村進行綜合改造或對舊村住宅區進行成片改造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舊街區和舊住宅區的綜合整治,是指對城市規劃區內房屋老化,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設施不完善的舊街區和舊住宅區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由全資、控股、參股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管理的棚戶區區域的改造。
第五條棚戶區改造堅持科學規劃、有序推進, *** 主導、市場運作,統籌兼顧、配套建設,依法征收、公平補償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棚戶區改造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應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棚戶區改造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七條中心城區范圍內除城中村以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市、區兩級棚戶區改造機構組織實施。
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和榆陽區管項目由榆陽區人民 *** 組織實施,報市棚戶區改造機構審批。西南新區范圍內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橫山縣人民 *** 組織實施,報市棚戶區改造機構審批。
第八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圍。
第二章資金籌措
第九條棚戶區改造項目主要采取財政補助、銀行信貸、民間資本參與、債券融資、企業和群眾自籌等辦法籌集資金。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 *** 應切實加大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資金用于棚戶區改造支出。對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享受相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級補助。有條件的要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第十一條市級財政對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城中村改造項目除外);縣區人民 *** 參照中、省、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標準,安排一定比例配套資金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
第十二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增加棚戶區改造信貸資金安排,向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 ***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棚戶區改造。
企業參與 *** 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的,對企業用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四條符合規定的市、縣級人民 *** 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企業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對發行企業債券用于棚戶區改造的,優先辦理核準手續,加快審批速度。
第三章用地、規劃審批
第十五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房屋征收前,應辦理以下前置審批:
(一)發改部門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二)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意見;
(三)建規部門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環保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
第十六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為主,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要貫徹節能、節地、環保的原則,嚴格控制套型面積,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 *** 應當編制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明確建設項目、開工竣工時間等內容。
棚戶區改造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相應的商業和綜合服務配套設施。配套設施應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安置住房小區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具體配建項目和建設標準,應遵循《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并符合當地棚戶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的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住房用地根據當年的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等因素,按照土地供應的政策法規規定供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并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九條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審批意見,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審批內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是否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由有關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 *** 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涉及到集體所有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征用、轉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棚戶區改造概念性規劃方案,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意愿、實施項目的區位、銷售市場預測、合理利潤空間等因素,由棚戶區改造機構委托設計單位編制。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容積率等技術指標在滿足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征收成本、融資成本、投資利潤、建筑成本、稅費等,結合現行房地產市場價格推算確定。
第二十二條市建規部門負責對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概念性規劃方案進行預審批,預審批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預審批內容:方案中的日照分析、采光間距、后退紅線、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建規部門依據國土部門的土地審批意見和發改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辦理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市、縣發改、國土、建規、環保等部門要共同建立棚戶區改造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方式,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各縣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審批、用地審批參照中心城區的規劃審批、用地審批程序執行。為加快棚戶區改造審批進程,縣區可采取國土、建規部門派出機構派駐棚戶區改造機構或發改、建規、國土部門聯席辦公的方式辦理審批。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棚戶區改造機構根據實際征收成本、建設成本、土地供應價格、房地產市場價格、安置套數和安置面積,對棚戶區改造項目進行經濟分析測算,由國土部門依據該經濟分析測算結果和土地供應的政策法規規定進行供地確定投資人。
建規等有關機構、部門應當及時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合同和棚戶區改造機構出具的改造實施意見向投資人辦理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可研備案和其他相關手續。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棚戶區改造機構根據年度計劃提出每年的改造項目,改造范圍,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中心城區的棚戶區改造市管項目,由市棚戶區改造機構根據每年任務指標確定改造項目、改造范圍,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區管項目,經榆陽區人民 *** 、橫山縣人民 *** 初審后報市棚戶區改造機構,經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 *** 批準實施。
第二十六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前期調研策劃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改造范圍確定后,棚戶區改造機構應當在擬改造范圍內發布征詢意見公告,逐戶發放征詢意見書或調查問卷,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改造意愿。經改造范圍內80%以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改造的,方可啟動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改造、 *** 改造、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按照規劃要求組織住戶自行改造等方式進行。
棚戶區改造項目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改造的,由棚戶區改造機構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 *** 研究決定,通過招標、邀請、協議等方式確定投資人實施改造。
棚戶區改造項目由 *** 改造的,可以由 *** 確定的部門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做為投資人實施改造。
棚戶區改造項目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按照規劃要求組織住戶自行改造的,由全體住戶作為投資人共同出資實施改造。房屋征收結束后,由全體住戶成立的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標、邀請、協議等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改造。
有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容貌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急需進行改造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 *** 依法決定后,組織實施單位改造。
第二十九條為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在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前實施單位的貨幣補償費用和安置房建設成本費用按一定比例,存入房屋征收部門指定的銀行賬號,專戶存儲,用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在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開工后,按建設進度及時予以撥付。
第三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建設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特別是抗震設防等強制性標準。棚戶區改造機構會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加強對改造項目進度、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建成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棚戶區改造機構、投資人進行安置,并交付使用。被征收人全部安置后,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安置戶成立業主委員,將安置房的物業交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第五章征收補償
第三十二條啟動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規劃設計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三)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土地審批意見;
(五)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
(六)征收補償費用和建設資金到位,專戶存儲證明;
(七)安置房的戶型平面圖;
(八)異地安置的,應提供安置用地的區位圖。
第三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在征收補償合同簽訂后48個月內進行安置。在48個月內不能安置的項目分期實施。
第三十四條按市場化運作方式改造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城中村改造項目除外),房屋征收與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 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城中村改造項目除外),其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或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牽頭按照規劃要求組織住戶自行改造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組織住戶成立業主委員會,制定改造方案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改造方案需經棚戶區改造機構批準,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70%以上住戶同意的方可啟動房屋征收。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以及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市、縣級人民 *** 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棚戶區改造方案包括項目名稱、改造范圍、戶數、融資辦法、利益分配辦法、項目設計規劃方案以及經濟效益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期限等基本內容。
第三十五條城中村改造項目在房屋征收部門和棚戶區改造機構監督下,由村委會或村小組負責制定改造方案和利益分配方案,經棚戶區改造機構審核并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方案公布后經90%以上村民同意,方可啟動實施。不同意改造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村委會或村小組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 *** 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內難以確定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合法性的,由國土、建規部門予以認定。認定為違法的,由國土、建規、綜合執法部門按照部門職責依法予以清理、拆除。
第三十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列入市、縣級人民 *** 年度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享受優惠政策;在棚戶區改造區域之外的用地,不享受各種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從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要優先用于棚戶區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住房建設以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在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實行招拍掛方式的,以房屋征收成本為掛牌底價,高于掛牌價的收益為土地出讓收益。在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益,50%用于城中村改造,50%用于其他棚戶區改造項目支出。
第四十條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建規部門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地稅部門收取的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
第四十一條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 *** 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四十二條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四十三條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契稅、個人所得稅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減免,對新建、代建或者購買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并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第四十四條城中村連片改造,原則上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安置,用地規模應小于等于改造地段原用地規模;確需異地新建的,新建規模也應小于等于改造地段原用地規模,新建用地由村上自行解決。
第四十五條市政道路、綠化、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占用村集體土地涉及村民住房征收的,由村委會或村小組協商進行征收與補償,實施單位對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植被按重置價予以補償。并在該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增加一定面積或提高容積率用于安置,這部分用地的改造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 *** 對收回的建設用地進行分配,通過土地統征返還的建設用地只享受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因棚戶區改造造成被征收人子女需要轉學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和房屋征收部門或棚戶區改造機構出具證明,教育部門、學校應給予解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納轉校生。
第四十七條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辦理到被征收人名下,經公證后也可以辦到子女等直系親屬名下,公證費、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棚戶區改造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改造方案實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進行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改造方案的,除不得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外,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從12月24日起至12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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