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汽車碰瓷補償標準最新的問題,以及和碰瓷判刑案例分析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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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不成反被撞死,車主到底該不該負責
碰瓷不成反被撞死,車主不應該負責。為什么呢?比如碰瓷者面對來勢洶洶的平頭大車、客車、小車等車輛,用足了勁跑到車輛跟前或鉆進車輪底,被車主剎車不及撞死了。車主能賠償一切損失嗎?如果碰瓷者不死成殘廢,車主會全包醫藥費嗎?
問交通警察,車主開車正常行駛,突然碰瓷者故意跑到車頭前,萬一碰瓷者被撞飛死了。家屬就有說法了。他當時沖過去,你作為車主就不會剎車嗎?你剎車了,碰瓷者會死嗎?就是因為你不專心開車,才造成碰瓷者死亡。碰瓷者死了,車主要付全部責任。
車主一旦負全部責任,黑白就顛倒了。碰瓷者是即將入土的老年人,他被車主撞死了,車主就給家屬一大筆錢,這是一條致富之路呀。有一人碰瓷成功,就會有無數年老者跟風追隨,犧牲他一人,子女富一生!無論是富裕還是貧窮,只要開車上路,都會提心掉膽,萬一碰上不怕死的碰瓷者,那真的倒楣了。
到時人人都不敢買車,賣車的商家都破產、倒閉了。針對碰瓷者,法律要明確清楚,故意碰瓷被車撞死的,車主一慨不負法律責任。用這招震懾碰瓷者,碰瓷者門聞訊,應該知難而退,不敢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了。一夜暴富也就消失無蹤了。
碰瓷和訛詐屬于敲詐勒索罪嗎
我來回答。
我作為媒體記者,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我知道要想知道碰瓷和訛詐屬于敲詐勒索罪,就必須弄懂碰瓷是怎么回事,訛詐是怎么回事,這兩個名稱又和敲詐勒索有什么關聯?
什么叫碰瓷?碰瓷,原屬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例如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賠償。
那么,法律上有訛詐犯罪一說嗎?法律是這樣解釋的:第一:《刑法》中沒有“訛詐罪”這個罪名。第二:因為沒有,所以無從解釋。第三:因為在《刑法》中有其他類似的罪名,如“敲詐勒索罪”,已經囊括了訛詐的行為。根據罪行法定原則,罪名必須由法律確定。
我們從碰瓷的定義看,它是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所以,碰瓷中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因此,碰瓷就等同于敲詐勒索
我可以通過案例說明:
騎車碰瓷被判敲詐勒索
今年7月3日,家住桐柏縣的朱某不慎摔傷手臂,準備去醫院時,突然想起了用碰瓷索要醫藥費的歪點子。
他和表弟謝某合計后,當晚11時許,謝某騎自行車帶著朱某,故意碰上一輛外地牌號的小轎車,朱某倒在地上,大聲喊著“手臂摔傷了”。
兩人威脅車主查某賠付醫藥費,查某被迫答應賠償朱某3000元。由于帶的現金不夠,查某當場給了2000元,然后找機會偷偷報了警。次日凌晨1時許,朱某和謝某在跟隨查某取剩下的1000元時,被趕來的民警抓獲。
辦案法官認為,朱某和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民私人錢財,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
那么,從這個真實的案例來看,碰瓷和訛詐屬于敲詐勒索罪。
我這樣解釋夠清楚的了,希望能幫助到你!
貴陽一“孕婦”專挑小區窄路碰瓷,動輒索要上萬元補償, 你怎么看
這是缺錢到什么地步了,拿自己和孩子的生命來做賭注。我看過一則新聞,因為 *** 期間懷孕了沒有被關,從而為了 *** 多次受孕,這些人都已不配為人母。
碰瓷判刑案例分析
以筆者曾辦理的一起案件為例:王某三人駕駛一輛奧迪車,結伙分工,一人在酒吧門口蹲點,尋找酒后駕駛的車輛、記下車牌然后告知同伙,另外兩人駕車尾隨,在前車違規轉彎、變道時尋求機會進行碰撞,進而聲稱要報警解決,酒駕司機因擔心被交警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不支付數萬元的高額修車費,三人先后實施多次,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以涉嫌詐騙罪起訴。
王某三人的行為看似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外觀。而本案卻定性為詐騙,是為何呢?
碰瓷無需賠償
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所調整的道路交通事故。因為,“事故”并非是受害人違反交通規則關于路權優先權規定過失所致,而是行為人隱瞞了“事故”的真實原因及制造的真實目的,致使受害人及負責事故處理的交警均誤認為,事故系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所致,并據此作出由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從碰瓷的王某一方來看,主觀上具有通過索取賠償款而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主觀目的,客觀上隱瞞了事實的真相;從被害人來看,被害人基于對“事故”原因的錯誤認識,誤認為責任方在于自己,害怕酒駕行為敗露“自愿地”向王某三人支付修車賠償款,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內心受恐懼的交付
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明知對方司機酒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酒駕司機內心恐懼為要挾,迫使被害人于受脅迫之中交付賠償款,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實際上,王某聲稱報警,屬于交通事故后正常行為,只是該行為在客觀上對被害人造成了威脅,不屬于通過威脅或者脅迫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而被迫交付財產的行為,也就是說,在被害人看來,行為的過錯在自己,因此賠償車輛損失是理所當然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通過交警解決,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詐騙行為雖然是通過了第三方即交警部門的介入才得以實施完畢的,但交警部門的決定并不違反被害人的意愿,交警部門的調解決定只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程序加以確認而已。
關于正常發生的交通事故
責任人存在酒駕、無證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情況,事故受害人一方索要高額賠償金,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筆者認為,交通事故侵權應依照民事侵權責任處理,對于受害方要求稍微高出正常修理費的賠償行為,屬于合理的民事侵權追償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受害人以不賠償就報警等方式要挾,索要明顯高于實際損失數十倍,數額較大的賠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關于保險詐騙罪
現實中,存在諸多行人通過主動撞擊機動車輛,制造交通事故的案例,機動車駕駛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申報機動車責任保險賠付“碰瓷者”,行為人當然構成詐騙罪,保險公司屬于詐騙罪的被害人。而機動車與行人串通偽造交通事故,就屬于保險詐騙罪,機動車主與行人構成保險詐騙的共同犯罪。
“碰瓷”入刑,你還敢“碰瓷”嗎
碰瓷,應該入刑。從法律意義上來講,這已經屬于詐騙范圍。目前的法律范圍是,就算你是碰瓷,機動車方也要賠償10%的責任。所以,碰瓷猖狂,一旦入刑,就像酒駕,基本上可以減少或者降低碰瓷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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