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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是: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3、法律分析: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在偵查活動中對物證、書證的查封、扣押范圍。依據該條款,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予查封、扣押。然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則不得被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第16條詳細列舉了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不追究;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4、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是關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5、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等。
6、法律主觀:刑訴法16條的內容是依法不追訴原則。若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民事訴訟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其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刑事訴訟法則是調整國家公權力機關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過程中的法律關系,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法律分析:相同點: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均屬于程序法的范疇,都是為了保證實體法律關系的實現而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不同點:訴訟的目的不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舉證責任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3、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是否使用調解不同。
4、二者的區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及適用指南三方面特色
本文旨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深入解析,全面展現其在新修訂過程中的三大特色:全面性、關聯性與實用性。刑事訴訟法律適用我們將逐一探討這三大特色,為讀者提供一個全面、深入的理解視角。首先,全面性體現在對新《刑事訴訟法》所有條文的解讀上,不僅關注修改和新增條文,同時也考察其對原有條文適用的影響。
每一條文下設三個部分:條文主旨、條文解析與條文適用。條文主旨是對內容的簡潔概括,條文解析深入剖析新條文的逐款、逐點解釋,揭示法條內涵、外延以及與其他條文、制度的關系,特別強調法條內容與原條文的區別,以及新法確立的概念、名稱、程序和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在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民權益方面更加有力,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得到刑事訴訟法律適用了深入體現。此次改革還適應了加強社會治理和維護社會秩序的需求,為執法機關提供了更為明確和規范的法律依據,同時為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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