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中社區推薦委托代理人
- 2、民事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怎么的
- 3、駁回再審申請后向哪個檢察院申請監督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 5、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第25條是不是有些矛盾?
- 6、民事案件中對終審判決不服可以不執行嗎
民事訴訟中社區推薦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二十四條,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二十四條,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民事訴訟二十四條,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二十四條:(一)律師;(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可以,民事案件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案件,只要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為處理委托人授權處理的法律事務。
社區推薦訴訟代理人的條件細化如下: 申請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沒有嚴重的違法記錄。 申請人應有固定的居住地點,在本地或相鄰區域居住時間不少于三年。 申請人應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社區內享有正面的社會評價。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民事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怎么的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9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等。
2、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對公民提起訴訟就需要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起法律關系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地方;如果對管轄有異議的,一方也是可以申請轉移。
3、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具體規定 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法院管轄。 因 保險合同 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涉及公民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訴訟人所在地的法院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駁回再審申請后向哪個檢察院申請監督
1、即向二審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院審查對象是原生效裁判。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糾紛,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生效,甲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此時甲公司應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2、法律分析:駁回再審申請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3、如果省高院再審駁回申請,法院內部的救濟程序基本走完了,只能申請檢察監督。
4、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省高院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后,想要尋求抗訴途徑,通常情況下,應該向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易法通解 《民事訴訟法》(2012年)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內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第25條是不是有些矛盾?
首先 協議管轄約定簽訂地法院管轄是法律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屬于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民訴法225條并不矛盾。只要你們的合同不屬于“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范圍即可。協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需以書面形式約定,口頭協議無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關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院在處理債務糾紛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因合同引發的訴訟,法律指出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負責審理,具體規定在第24條中。第25條則允許合同雙方在書面協議中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遵守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不能隨意選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債務糾紛時,起訴地點的選擇有一定的規定。第24條明確指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這意味著,無論合同涉及的債務糾紛如何復雜,原告可以選擇這兩個地點之一進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案件中對終審判決不服可以不執行嗎
在民事案件中即便不服終審判決也必須要執行民事訴訟二十四條,終審判決是不能上訴的民事訴訟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只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可,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執行終審判決,權利人可以準備相關材料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案件中對終審判決不服可以不執行嗎?對終審判決不服也必須執行。
因此,民事判決終審后,當事人仍舊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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