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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斌大舅哥為什么只質疑卻不起訴?
1、第二,如果題主指的是刑事方面的話,也就是認為林生斌有謀殺妻兒的嫌疑的話,大舅哥本人是沒有辦法直接起訴的。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縱火等案件必須由檢察院作為公訴人起訴。那么大舅哥至少得找個律師請求檢察院啟動重新起訴的程序。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不是大家想怎么來就怎么來的。
2、隨著事情的發酵,有網友扒出了之前朱舅舅接受采訪的視頻。原來火災發生時,林生斌不但沒在家,連朱小貞的求救電話都不接!如果當初林生斌能夠接電話,這場悲劇完全可以避免2017年6月22日早上6點,朱舅舅突然接到林生斌妹夫的電話,說林生斌家里著火了。
3、第四點說的就是自己受到了大舅哥的威脅。對方要挾自己要曝光寶貝女兒,所以才讓他下定決心要守護家人,所以才會選擇公開自己近期的生活。里面洋洋灑灑寫了很多內容,但是都是以打感情牌為主,并沒有什么回答很多網友特別關心和在意的點。所以林生斌的這個聲明,很多人都不是很相信。
法院結案后,多久不能翻案
1、要明確終審的概念。在一審判決出來后,十五天之內任何一方沒有上訴的,那么判決生效,之后就不能再上訴;二審判決出來后,判決書的日期就是終審日期,無法再上訴。但是,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下,都還可以提出再審,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接下來,關于再審問題。
2、無論多久,只要是有證據證明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就可以申請再審。案件審結后,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系冤假錯案,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司法審判監督程度,要求再審。
3、但是結案時間長了之后,再重新翻案就會無形之中造成很多問題,所以派出所規定案件結案之后3年不能再翻案。
4、案件結案后,通過正當途徑確實可以啟動翻案程序。翻案,指的是對已判定的罪案進行重新審理,推翻原判決。這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若發現案件存在錯誤,可通過上級法院或檢察院啟動司法審判監督機制,要求對案件進行再審。
5、訴訟結束后可反訴。無論何種法律案件,若已有足夠證據證明屬冤案或誤判,均可向上一級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司法審查程序,請求重新審理案件。
和人打架構成輕微傷,公安上說過了六個月的控訴期,就難道真的沒地方說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因此,公安機關的說法是正確的,違反治安管理超過六個月就不能再處罰。但是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當事人的各項損失,主張當事人的民事權利。
第二,如果對方死不承認的話,應該如何解決?如果他打了你之后只是造成輕微傷,雖然不能夠進行刑事拘留,但是也是能夠進行調解,同時對他進行處罰的。當然,前提條件是他對你造成了傷害,可能這一點是比較困難的,畢竟輕微傷也就意味著雙方的肢體接觸非常的少。第三,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法律執行日期管不管以前發生的案件?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新法管不了舊事,“法不溯及過往”民事訴訟新法管不了舊事,新法對舊事沒有溯及力。但是民事訴訟新法管不了舊事,在民法上講,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過了訴訟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了。而在刑法上,有一個“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就是,如果新法對同樣情況的規定處罰比舊法輕,那么可以使用新法。
終本日期的確定并不是隨意的,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法院在作出終結執行決定前,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已經窮盡了所有可能的執行措施,并且確實無法繼續執行。同時,法院還會通知債權人和其民事訴訟新法管不了舊事他相關當事人,并告知他們終結執行程序的原因和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之日與判決執行之日之間可能存在時間差。這是因為判決生效前,當事人可能提起上訴,導致判決的執行被暫緩。此外,即使判決生效,執行過程中也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而產生延誤,如執行難、財產查封等。
法律法規在經過修正案的修正之后,其實施日期不會發生變化。具體的修正案會有其獨立的實施日期,這個日期通常會在修正案文本中明確規定。原有的法律法規繼續按照原來的實施日期執行,而修正案則會在其規定的日期起開始生效。因此,修正案的實施并不會影響原有法律的實施日期,兩者是獨立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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