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微博和短信作為民事訴訟電子證據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后,微博和短信確實在民事訴訟中被認定為有效的電子證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民間借貸糾紛中電子證據中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短信能作為證據嗎?在司法實踐中,短信是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那么短信作為證據的效力如何呢?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怎樣認定原件
律師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民事訴訟當事人怎樣提交電子數據證據
當事人提交電子數據證據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的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建議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并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存儲載體——比如U 盤、光盤,編號后提交法院。提供微信、支付寶記錄作為證據的,建議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包括本人及對方。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法律分析】手機照片作為證據的出示方法有打印提交或直接提交原始載體,也就是說在提交證據的時候直接將有證據的手機提交給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包括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和開庭審理之間的準備階段應當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一種常見的方法是尋求電子合同服務商出具證明。這些服務商通常會提供電子數據存證函,其原理是使用哈希算法將合同文件生成一串不可逆的隨機碼,確保合同任何變動都無法生成相同的隨機碼。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后,向電子合同服務商申請存證函,以證明合同的真實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電子數據證據司法解釋
1、法律分析:關于電子數據證據司法解釋的主要規定有《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2、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3、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電子數據進行了明確闡述: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4、所謂電子數據是指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磁帶等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消費憑證的 轉賬給別人可以算消費憑證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取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轉賬記錄本身就是證據。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