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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恒定原則法條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謂管轄恒定的依據就是指法院對一個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從當事人起訴那一刻便依法對它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就一直穩定對它有管轄權,這個管轄權是恒定的,不會因為有變化因素而受到影響。
法律分析:管轄權恒定原則的適用,具體如下:訴訟標的額的變化;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法院轄區的變化。因行政區劃的變化而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以上三種情形都不會引起法院管轄權的變化,以原法院為準。
兩地經濟糾紛到那里上訴?
經濟糾紛屬于民事訴訟,適用地域管轄原則,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即誰是原告,就到對方(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其實理論上,無論欠款金額是多少,只要起訴到法院,都是會立案的。因為借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民事權利是以 *** 為目的,立案要求與款項數額沒有直接關系。
當事人對認可與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內地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請復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其法律規定提起上訴;對執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被請求方法律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 第十三條 經裁定予以認可的判決,與被請求方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機構設置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如下: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 *** 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罪名的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審理涉及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減刑和假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0日成立,下設19個審判機構和10個職能部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淀、石景山、昌平、門頭溝、延慶五區縣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上訴、抗訴案件。
3、北京市一中院的地域管轄由北京市西城區、宣武區、海淀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昌平區、大興區、延慶縣八區一縣組成。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受理北京市東部東城、崇文、朝陽、豐臺、順義、通州、平谷、密云、懷柔等9個區縣發生的重大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基層法院的上訴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院簡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要管轄海淀、石景山、昌平、門頭溝、西城等區的重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這些區域的經濟、文化發展較為迅速,因此涉及的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案件數量較多,一中院在這方面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主要管轄東城、朝陽、豐臺、房山、大興、通州等區的相關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0日成立,下設19個審判機構和10個職能部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淀、石景山、昌平、門頭溝、延慶五區縣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上訴、抗訴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4月21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批準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行職責。作為正廳級審判機關,其地位與職能重要。該法院的管轄地域包括北京市西城區、宣武區、海淀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昌平區、大興區、延慶縣八區一縣。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4月21日,是正廳級的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民商事、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的上訴和抗訴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如下: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 *** 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罪名的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審理涉及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減刑和假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經濟糾紛起訴需要什么手續
解決經濟紛爭需獲取被告相關資料,擬定起訴書,搜證例證,前往被告所在區域法院進行訴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如果訴訟標的額不大的案件,需要考慮訴訟成本是否劃算,畢竟訴訟是一件耗費時間和精力的事情。經濟糾紛中欠款方面的注意事項有:債務人如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個人欠款中借款手續必須完備。
在進行經濟糾紛的起訴時,首先需要準備一份詳細的起訴書,其中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以及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的正文部分應明確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結尾處需要署名或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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