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主體變更補償標準這個問題,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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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簽了購房意向書,開發商告知主體變更怎么辦?
合同主體是指簽訂合同的雙方責任人,也就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變更合同主體,既可以是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讓第三個人來繼續完成合同;也可以是債務人將他的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讓第三個人代替他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合同主體換了怎么辦?
一、合同主體換了怎么辦
合同主體變更,最好簽訂關于主體變更的補充協議,雙方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而合同主體變更后的效力:
(一)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三)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后,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沒有變更。
二、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舊的合同當事人,但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的標的并沒有發生變化。實際是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有兩種情形:一是債權轉讓,即由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新債權人,從而使新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二是債務承擔,即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這兩種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發生了變化,債的性質和內容則沒有改變。
變更執行主體司法解釋?
變更執行主體的司法解釋: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
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后果?
合同具有相對性,一般來說合同條款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如果主體進行變更,變更后的主體可能會以相應的條款沒有解釋說明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另外對有關條款有爭議的,相應的解釋一般會偏向變更后的主體,因為該合同相對其來說為格式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什么是主體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已經改變的現象。
1、合同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2、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
3、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您好,我國民事庭審中原告一般是不能變更的,但是依照《民法通則》第44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亦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依照法律的上述規定,對以下情況下的訴訟主體,可以進行變更:
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訴前已經發生名稱的變更或者發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法院在起訴階段已經發現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要求其主動變更,重新提交起訴狀。
2.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更:原告僅僅是名稱變更的,通知原告以變更后的名稱作為其稱謂;原告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組織不愿參加訴訟的,按原告自動撤回起訴或者上訴處理;原告的主體資格終止的,由權利義務的承繼人作為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不愿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則應視為其自動撤訴處理。
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主體發生變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變更被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變更被告一方當事人。被告一方主體資格終止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其權利義務承繼人作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變更被告。
4.一審裁判作出后,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在上訴后至二審終結前,當事人的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二審法院不應因此而將案件發回重審,可以直接將變更后的主體作為訴訟當事人。
關于主體變更補償標準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