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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高院(新疆高級法院量刑指導)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09日 08:43:071830

新疆 高院(新疆高級法院量刑指導)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新疆高級法院量刑指導,以及新疆 高院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我國法院如何定罪量刑?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 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要從嚴掌握;對較輕的犯罪要充分體現從寬的政策。對以下常見量刑情節,可以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具體調節比例。本意見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在量刑時也要予以考慮,并確定適當的調節比例。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0、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范是怎么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規范為: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關于量刑指導意見〈二〉

為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量刑化范圍,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兩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過程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與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T176)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副對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副對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 (2)達成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集資詐騙罪(T192) 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適用欺詐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認基準刑。 (四)信用卡詐騙罪(T196)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貳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認基準刑。 (五)合同詐騙罪(T224)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認基準刑。 (六)非法持有 *** 罪(T348) 1、構成非法持有 *** 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條文再現: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2)非法持有 *** 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 *** 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七)容留他人 *** 罪(T354) 1、構成容留他人 *** 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 *** 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性罰量,確定基準刑。 (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T359) 1、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情節一般,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條文再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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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5-7實施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法〔2011〕262號2011年8月18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 軍事法院,新疆 ***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準確、及時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現就非法集資性質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

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并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對于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于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四、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當中要注意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審判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難以解決的,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虛開增值稅發票案量刑數額有最新的司法解釋嗎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拓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參考資料:增值稅發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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