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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中止和終止
1、法律分析: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
2、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而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
3、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
延期審理是裁定還是決定
決定,提到的是刑事的裁判問題法律有詳細的規定:主要是實體問題用判決,主要是程序問題部分是實體問題用裁定,純程序問題用決定。裁定部分用于解決程序問題,部分用于解決實體問題,而決定只用于解決程序問題。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延期審理是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兩者的區別在于: 1,一般情況下,延期審理用決定,訴訟中止用裁定。(刑訴中有的情況下,延期也用裁定) 2,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后,訴訟中止可發生于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需要。如果出現法定的情形,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法院會對申請進行裁定。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多久恢復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中止審理的情形時,中止審理有沒有期限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案件的審理。中止審理可以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對被中止審查的單位,6個月后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審查。民事訴訟中止后恢復訴訟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其職權的相關規定來恢復訴訟程序,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并按照民事訴訟中止后的相關條件來進行處理。
中止審理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法律對案件中止審理的法定時間并無明確時間限定,只是對中止審理的情形有所規定。而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關于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區別是什么
1、法律分析: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主要區別有:適用范圍不同。訴訟中止可以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適用效果不同。適用的法定情形不同。
2、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
3、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除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
1、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2、法律主觀: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3、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4、法律客觀:不同意中止審理需要出裁定嗎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請,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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