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關于刑事訴訟中作為辯護人的行為能力的年齡
在刑法中,規定的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而未成年人的標準采取的民法上的標準,因為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不能為他人或者自己設置權利和義務的。所以也不能作為辯護人出現。
刑法并沒有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定義另外作出規定,所以以民法有關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定義為準。17周歲以自己收入維持生活的人,符合民法通則“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可以給別人當辯護人。
法律分析: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法律主觀: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處的人。
有罪的人沒有了訴訟能力的怎么辦案
1、這個羈押時間有些長了,現在還是羈押狀態嗎?是不是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呢?你說的情況是好事,如果最后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話或做不起訴的話,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呢。現在的情況就是看看案件會如何進展吧。
2、第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 管轄權 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同時,無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于科學研究中的假設,因為假設并不是主觀認定,而只是一種研究方法;也不同于法律中常有的根據已知事實對未知事實的推定,因為這種推定只是在法院的審判中才有意義,并不作用于整個訴訟過程。
4、起訴不了,只能申請賠償,公安機關錯誤拘留、處罰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