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政機關,海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權對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但是,當被處罰人認為海關的行政處罰存在問題時,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海關的行政處罰去哪里訴訟呢?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海關行政處罰的訴訟途徑。
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滿意時,提出申請,請求行政機關自行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進行復查、改正或者撤銷的行政程序。行政復議是為常見的一種方式。
具體操作被處罰人在收到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海關所在地的海關總署或者其上級海關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為30日。
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是被處罰人可以選擇的另一種方式。
具體操作被處罰人可以直接向海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起,逾期將無法受理。
三、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的協調下,通過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行政調解也是一種可以選擇的方式。
具體操作被處罰人可以向海關所在地的海關總署或者其上級海關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調解申請。如果行政機關同意調解,則會組織雙方進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
總體來說,海關的行政處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調解三種方式進行 *** 。被處罰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訴訟途徑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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