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能不解除勞動合同嗎,以及工傷能不解除勞動合同嗎怎么賠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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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解除合同有沒有賠償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有下列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
法律客觀:
申請工傷認定后,如果勞動者提出與勞動單位解除合同的,還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嗎?總的來說,在受到工傷后,勞動者有權選擇繼續留在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在此間,無論勞動者去或留,都同樣可以得到相應的工傷賠償——一、工傷職工要求留用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在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甚至疑似職業病而在診斷留醫觀察的,用人單位都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認定為非法解雇,要作出經濟賠償。所以,如果工傷員工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作,實在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而具體的津貼標準則視職工的傷殘程度而定。二、工傷職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需給付補助金經傷殘認定后的工傷職工如果要求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36條,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以上提到的傷殘津貼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按照法律的規定,需要工傷勞動者在經過工傷認定后,鑒定為五到十級傷殘才有權提出。
工傷賠償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是,要獲取工傷賠償的享有并不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相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涉及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該勞動者達到傷殘五級以上的,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img]工地工傷賠償有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工傷一次性賠償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要解除合同。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不是按區工資標準。
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上述規定,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不好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補助金額均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6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對“工傷一次性賠償要解除勞動合同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總之,如果是勞動者在受傷之后想要得到相應的一次性賠償首先就必須要與單位解除合同以及相應的法律關系,否則勞動者的賠償就只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而沒有一次性賠償。
在工傷鑒定期是否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鑒定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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