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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九十二條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刑事訴訟法提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刑事訴訟法提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刑事訴訟法提請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一時限要求確保刑事訴訟法提請了審查程序的及時性和效率性,避免刑事訴訟法提請了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刑訴法九十一條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指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批。特殊情況下的提請時間可延長一日至四日。針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批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特殊情況時,延長期限可達一日至四日。若為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長期限可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的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刑訴法九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羈押不得超過多少天需要提請批捕
1、刑事拘留嫌疑人以后一般應該在三天之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刑事訴訟法提請,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請批捕的時間,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天,對于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刑拘后提請批捕的時間最長是30天內。
2、通常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以后的三天之內就應該提請批捕的,但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在關押了犯罪嫌疑人30天以后才提請批捕的,然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是7天,這樣等于整個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7天。
3、最長是37天,具體規定如下:一般是刑拘以后的3天內提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逮捕送看守所羈押的期限是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在刑事訴訟法提請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中,我國的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案件的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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