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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采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哪些規定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無固定住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固定的住處,那么可以在指定的居所進行監視居住。涉及特定犯罪: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性質嚴重的案件,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進行監視居住。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 批準逮捕 的 犯罪嫌疑人 ,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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